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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遭辞退女工智讨工资案深圳特区某投资咨询发展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不愿支付辞退女工工资,把原公司会计兼出纳王女士告上法院但王女士在法庭上,靠着双方往来20条短信信息,据理力争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近日,特区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支付王女士2007年1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及诉讼费
26811.82元辞退协保女工不肯付工资2005年1月1日,身为协保人员的王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至2006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4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务合同,王女士继续为该公司工作2007年5月,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王女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6月,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自2007年5月起,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王女士对解雇无意见,但要求索讨公司拖欠的工资2万余元后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而公司却不服裁决,于9月起诉到法院称王女士系协保人员,于2005年1月起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王女士也未得给续上班,公司转而请求王女士以帮忙性质,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会计兼出纳立作当时公司经营已处在停顿状态,王女士每月只需抽两天,来公司做凭证及财务月报,认为双方不存在裁决的事实基础,不适用劳动法来调解20条短信成为有力证据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劳务合同期满,虽未续签合同却一直在为公司正常服务对公司辞退无意见,但要求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从公司角度讲王女士每月来公司两天做账,纯粹属帮忙性质不算劳务合同关系,还提供短信信息证实,王女士手中持有公司财务账册而王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原劳务合同期满后就未再签署过,就在王女士为证据发愁时,突然想到手机里存有往来的短信信息,于是提交到法院经审查在往来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王女士把财务账务册全部作移交的要求,还认可应支付王女士报酬,但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标准法院裁决公司补发工资法院认为,王女士系协保人员,与该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公司声称按劳务合同约定,王女士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却未提供证据而合同到期后,王女士继续在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王女士是兼职工作的证据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参照此前张女士领取每月工资3500元,但在诉讼阶段王女士愿意降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工资1600元计算,遂法院认定除有凭证证明王女士已领取工资外,对未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