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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按劳动法实用案例工伤认定纠纷案刘某是浙江某集团公司的临时工,在锅炉车间从事锅炉的出渣工作2004年12月5日18时许,刘某浑身湿漉漉的向班长报告“不慎掉入除尘池中,不能继续工作,要求请假回家”除尘池内水温约60-70℃带班班长看到刘某双手及双脚已脱皮,浑身红肿,一面向公司领导报告,一面迅速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烧伤科诊断刘某躯干四肢双臂部烫伤,烫伤面积达90吼刘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实施双下肢、腹部、腋下等处松解植皮术公司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4万元,由刘某之子打下了欠条刘某出院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报销医疗费14万元,报销其他医疗费用1000元,并给予一年的生活补助费9000元在某集团尚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刘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涉及对刘某受伤行为的认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2005年1月13日,工伤认定结论刘某离开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滑入非本人工作区域的除尘池内,不符合《浙江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七条,不认定工伤刘某不服,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原告刘某诉称,刘某打扫完卫生后到除尘池洗手,除尘池在刘某工作区域内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市劳动局辩称,刘某工作后不需要必须到除尘池洗手,刘某工作附近有专门的洗手池刘某当班时锅炉正常运行,未有人安排其清理除尘池,且刘某在《生活补助申请书》中已承认因洗塑料袋掉入除尘池中这是利用工作时间干私活,纯属个人行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第三人浙江某集团公司证明,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清事故原因刘某受伤纯属个人行为,被告不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横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刘某是锅炉房运渣工,根据某集团车间岗位职责设置规定,运渣工的职责是“用双轮斗车将炉渣运到储渣场,锅炉停炉后,根据锅炉车间的安排清理除尘池的烟尘”事故发生时值冬季,锅炉并未停炉,无须清理除尘池,从锅炉出渣处到储渣场无须经过除尘池,除尘池不属于原告工作区域原告是否是“打扫完卫生后到除尘池洗手”?除尘池不是洗手池,离锅炉房近处有两个洗手池,刘某在申请生活补助时已自认是“清洗塑料袋”,锅炉车间不使用塑料袋,也未有人安排刘某清洗塑料袋,故刘某的行为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庭审结束后,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感到胜诉无望,情绪很低落行政庭法官他们没有就案办案,直接判决维持工伤认定,而是积极主动与某集团协商,希望帮助解决刘某实际生活困难某集团接纳了法院的建议,决定对刘某医疗费用12万元一次性冲销,报销医疗费1000元,并一次性补助刘某6000元刘某感动主动撤回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