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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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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万元(大写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H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本工程项目于年月日前完成,在年月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协议订立地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书篇2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31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重庆市江北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镇416号被执行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年月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