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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3年泰州市管桩、方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管桩、方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堆场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为8根,其中4根作为检验样品,4根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表1方桩产品检验项目表2管桩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依据标准JC/T934-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20G361《预制混凝土方桩》GB/T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G40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图集号苏G03-201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监督抽查管桩及方桩产品的检验项目均可复检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混凝土保护层JC/T934-2004JC/T934-
20047.4图集20G361图集20G
36116.12抗弯性能图集:20G361图集20G
36116.5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混凝土保护层GB/T13476-2009GB/T13476-
20096.3图集苏G03-2012图集苏G03-2012附录C图集10G409图集10G40982抗弯性能GB/T13476-2009GB/T13476-
20096.4图集苏G03-2012图集苏G03-2012附录C图集10G409图集10G4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