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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进行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镇政府办公室对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镇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由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五条镇党政办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第六条保密审查应首先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而后依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镇政府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七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第九条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或其他事项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镇政府办公室确定第十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行主动公开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镇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镇政府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三条需要镇政府办公室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镇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部门,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Bo第十五条镇政府办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密级标志第十六条镇政府办公室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