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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企业和个人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三条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本部门财政预算;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股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七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八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