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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法案例S省某建筑公司篇一合同法案例【案例】199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礼品公司于1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为什么?请说明原因【答案】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案例】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将车租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
(1)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4)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
(1)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2)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4)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5)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案例】20XX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XX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XX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4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⑸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20XX年1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答案】1是附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部分有效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3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XX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XX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例】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4%)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分析】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XX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XX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XX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XX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XX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XX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XX篇二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XX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XXX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XX商场分店XX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X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案例】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求发货因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后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问】广告公司应否赔偿其损失?【本案简析】
1、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
2、广告公司9月10日函未指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呢本案中,礼品公司接受了广告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的要求,礼品公司同意由广告公司拥有决定履行期限的权利双方对这一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J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J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五、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案例】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六、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案例】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n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八、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案例】XX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XX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案例】20XX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工【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十、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案例】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X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义义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XX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XX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XX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十三、签订合同资料必须齐全【案例】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一份《厂房建设设计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协议文件,甲答复除设计任务书之外,其余都没有乙自行收集了相关资料于第37天交付设计文件乙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数额支付设计费甲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己提供资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担逾期交付设计书的违约责任乙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合同中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约定,乙方逾期交付设计书属乙方过错,构成违约;另按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设计费,有关增加设计费的条款认定无效判定甲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给付乙设计费;乙按合同约定向甲支付逾期违约金【案例评析】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当事人无据可依,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勘察、设计合同不仅要条款齐备,还要明确双方各自责任,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互相推倭,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并对提供时间、进度和可靠性负责本案因缺乏该约定,虽工作量增加,设计时间延长,乙方却无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依据其责任应自行承担,增加设计费的要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乙按规定收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案例】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十五、签订监理合同要按规定执行【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与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职责条款点达成合意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权利不是无限期的,广告公司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合同相对人履行的请求,积极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义务在半年之长的时间里,广告公司无视礼品公司多次主张履行的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拒绝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案例】20XX年12月21日,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H2元买了两张《手机》电影票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卖品部出售的饮料,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前来调解,但检票人员仍坚持拒绝李冰携带饮料入场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本案简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影城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该规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当时影院工作人员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中,合同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产开发企业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小区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房产开发企业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篇三合同法习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XX年)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20XX年)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0(20XX年)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4、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营秩序的正当做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之处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消费虽然该影城提供的食品、饮料的价位远远高于专门从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因而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请求【案例】20XX年7月12日清晨,王某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公司的车去上班,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王某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雨越下越大,已经错过上班时间,于是王某返回家中,整日未去工作当日,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王某工资50元王某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原告王某诉称,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合同法案例s省某建筑公司)约的义务,不应该拒载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公交公司则辩称,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原告完全可以再行搭载出租车赶至单位,从而减少或避免损失,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故拒不赔偿【本案简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故意拒载的行为违背了强制缔约义务,是造成原告误工的主要原因,应予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但是原告本身采取补救措施不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本可以选择搭乘其他车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损失,所以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王某的部分误工损失40HO【课堂讨论】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现问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0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案例】某开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简称营业部)商谈要求贷款,营业部鉴于其是区外单位,不能直接给其贷款,即向其讲明需有一个金融机构从中“搭桥”,方可贷款开发公司遂与某信托公司协商,让信托公司予以协助信托公司表示,其只能“搭桥”,借款不能从信托公司帐户上过4月26日,营业部和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拆借资金合同合同约定拆出方为营业部,拆入方为信托公司,拆借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同日,营业部办理了一份汇款方为营业部,收款方为开发公司的电汇凭证后营业部发现以营业部名义电汇给开发公司300万元不妥,又将此电汇凭证汇款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借款到期后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营业部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偿还300万元贷款本息【问题】该同业拆借协议是否有效?营业部与信托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从本案表面上看,营业部与信托公司均为金融机构,它们之间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属正常的同业拆借关系但是,营业部明知此笔拆借资金不是信托公司所借仍与信托公司签订拆借资金合同,以掩盖其向开发公司违规贷款的真实意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名义上是信托公司与营业部签订的,但实际借款人是开发公司,款项全部由营业部直接电汇给开发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应向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无效,信托公司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只是使合同形式合法化,不是本案借款本息收不回来的原因,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信托公司不应承担民事实体责任【案例】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问】此合同的效力如何?【答案】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J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案例】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
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