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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优化养老助餐建设体系、全面提升养老助餐服务能力,根据《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确实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的就餐便利性、多样性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促进与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社区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有机融合,鼓励养老配餐集中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做到空间集约、配送方便、成本可控;加强考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鼓励因地制宜选择供餐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养老助餐服务网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大兴区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区财政局要加强养老助餐的资金支持工作区商务局要加快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引导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专业监管等工作
(三)区民政局和街道(镇)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多元化宣传方式及渠道,加大养老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将活动和政策精准宣传到每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广大老年人,切实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促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四)各街道(镇)承担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包括.整合社会资源,搭建起辖区内助餐服务体系,负责养老助餐点的规划、设置;.负责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负责养老助餐点的审查备案;.指导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负责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监管,处理12345热线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建立本区养老助餐点名册,主动公布养老助餐点地址及各街道(镇)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各镇街应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对于老年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区级监督电话举报投诉助餐点,经核查属实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街道(镇)抓好整改落实.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将养老助餐服务纳入街道(镇)养老服务绩效考核结合市级考评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围绕工作机制、服务量、便利性、多样性、满意度等维度,对各街道(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每半年开展一次,纳入区级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统筹将养老助餐服务信息纳入养老助餐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助餐服务开展日常监测,对消费数据、送餐员信息、送餐路线等进行校验,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所在镇街并责令督促整改第二十四条养老助餐服务数据将通过平台对接,统一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作为就餐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来源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养老助餐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助餐服务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第二十五条大兴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内设的养老助餐工作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加强对养老助餐点运营和服务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养老助餐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养老服务供餐来源的食品安全监管各街道(镇)根据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督促养老助餐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第二十六条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助餐点,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附件
1.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单位信息采集表.北京市养老助餐配餐点管理规范.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附件1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甲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乙方(养老助餐点)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平等协商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养老配送餐项目运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甲方同意将位于L地址)的社会餐饮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老年餐桌纳入本街道(镇)规范运营的养老助餐点乙方负责养老助餐点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工作
二、运营期限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运营期为年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三、业务范围.乙方应为甲方辖区内居家养老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同时面向辖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单位开展助餐服务.乙方承接甲方政府购买为老服务项目.乙方承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的服务项目
四、工作标准.乙方承诺在委托运营期间养老助餐点出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甲方认可的出品质量标准(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乙方承诺对养老助餐点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区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地区、国家规定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与规范(参照国家及同行业标准).乙方承诺对养老助餐点进行合理的成本控制,为老年人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老年餐,且每周定期更新食谱
五、收费标准老年餐收费价格由乙方结合自身运营状况、实际助餐服务成本确定原则上,养老助餐点应有一至两个老年餐标准套餐,供餐价格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格对于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养老助餐点,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收费价格应当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
六、场地设施.乙方负责后养老助餐点设备日常使用,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转.因餐饮服务所需的水、电、供暖、污水处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工作人员对厨房用具、设备设施使用不当所造成损失的,经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进行维修.乙方负责联系专业烟道清理公司对烟道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消防部门的规定,每60日清洗一次,并负责支付清理费用;如因乙方烟道清理不及时,被消防部门处罚或造成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定期安排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餐厅范围内进行消杀,消除嶂螂、蚊蝇、鼠类隐患;认真落实餐厅日常卫生保洁责任,不留卫生死角,杜绝蚊蝇、嶂螂、鼠害的滋生和发展.乙方负责餐厨垃圾的清运工作,保证垃圾清运及时;在倾倒垃圾时要保证运送到指定位置、垃圾分类、封装完整,保证厨余垃圾在倾倒过程中不遗撒、不滴漏,减少对甲方环境造成影响.乙方定期对餐厅隔油池、下水道、排污口进行清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可见范围内的油污、杂物,防止下水道堵塞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养老助餐点相关证照,为其开展养老助餐服务提供支持.甲方对乙方开展养老助餐服务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老年餐的菜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接受甲方的整改意见.因菜品质量或服务引起的居民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或自身职责权限督促指导乙方限期整改.甲方每半年对乙方服务进行综合评估,并督促乙方改进服务.如发现乙方与老年人合谋套取政府资金,甲方将取消其服务资格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执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防范条例》以及《消防安全措施》,遵守治安条例严格执行各项厨房管理制度,严格按厨房操作规程及《北京市卫生管理制度》实施.乙方要做好职工培训,包括职工在甲方区域内的言谈举止、日常着装、住宿要求等,需严格执行甲方关于乙方人员管理的规定,确保职工服从甲方管理,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服务乙方确保工作人员均持健康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上岗,同时保证在提供服务期间保持身体健康.乙方负责养老助餐点的环境卫生维护、食品质量安全、操作安全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严格控制进货质量,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食物,保证食品安全.乙方人员用工按《劳动合同法》办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协调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向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助餐服务全流程成本,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乙方因装修改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变更地址或暂停服务的,应按照协议约定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乙方应设有意见箱、投诉电话,依据居民合理化建议对自身服务进行改进,同时配合甲方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发生的矛盾纠纷,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如因乙方过错发生意外,使服务对象或乙方工作人员自身造成伤害和损失,由乙方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提供餐饮服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反映情况经甲方反映后,乙方服务质量仍无任何改进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因乙方服务工作不到位或未能达到预期的配餐服务效果,引发食品安全及生产安全问题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餐饮相关管理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根据食药监及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如有违约情况,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十、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合同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开始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和社区养老助餐点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依托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配餐中心、社会单位内部食堂、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中配送单位以及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的社区养老助餐点本细则所称的“社区养老助餐点”,是指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单位签订合作或托管协议,不具备制餐功能,可提供分餐、就餐和送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第二章服务供给第四条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助餐模式】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老年配餐中心服务场所及社区场所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单位食堂专区(窗)助餐模式】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单位信息采集表备注
1.此表一式多份,出具意见主体各执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
2.各出具意见主体应在录入管理前进行实地检查北京市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按照服务功能不同,养老助餐点划分为两类制餐的养老助餐点、仅提供就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养老助餐点服务管理基本规范适用于仅提供就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制餐养老助餐点服务管理规范适用于同时具备制餐、集中就餐、上门助餐功能的养老助餐点第一部分养老助餐点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助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区民政部门备案信息
二、完善场所设施设备.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一次清洁.场所内应设备餐区域,设操作台、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紫外线消毒灯.场所内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设灭蝇灯.有保温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清洁和维修.有餐饮用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并保持卫生、清洁和正常运转无专用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用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场所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三、加强过程控制.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用于盛放、加工、取用食品的工具应符合《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用具使用管理规范》.每次分餐前备餐区域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以内,餐食配送应全程保证食品中心温度高于60℃o.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应有配餐过程控制相关记录第二部分制餐养老助餐点服务管理规范
一、基本要求.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并具有相应的许可项目.有内部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事故
二、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现行的消防、卫生、安全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和各种应急预案
(一)设备设施基本条件.接待能力不少于20人同时就餐.人均餐位面积不小于
1.5平方米.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桌椅、用具等.有健全的老年餐供餐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二)老年餐服务标准.供应形式方便快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供应品种特色突出,提供适宜针对老年人营养健康、传统风味的优惠菜品.品种口味纯正有特点,满足老年人软、烂、嫩、清淡、温度等要求.有适宜的供老年和特殊人群的照明设施.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年餐桌供餐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具有营养配餐素质人员,能对菜点进行营养分析,对菜谱进行调整组合,保证老年人营养均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提供一次性结账服务,可接受刷卡消费及养老助残专用POS机刷卡.供餐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具有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讲究仪表仪容和礼节礼貌,服务技能娴熟,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养老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质量
(三)老年餐厨房设备设施基本条件.符合《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的要求.声、渣、水、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较好的通风排烟设施.能满足就餐老年人群对提供菜品时间的要求
(四)老年餐公共区域基本条件.有条件的餐厅应设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五)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岗位职责和适宜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各岗位应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规范.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并达到“阳光餐饮”要求
三、养老上门助餐服务要求
(一)上门助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环保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二)上门助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
一、项目名称北京市养老助餐点
二、牵头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三、核验标准
(1)区民政部门对养老助餐点实行统一备案
(2)养老助餐点悬挂民政部门设计的统一标识
(3)安装专用POS机,支持养老助残卡消费
(4)实行“六公示”制度助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区民政部门备案信息
(5)每周更新食谱,并对外公开的机关企事业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模式】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或依托“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集中配送单位服务模式】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探索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依托养老助餐点形成全链条、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为老年人居家用餐提供丰富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是承接养老助餐服务的提供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等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二次分餐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0nl2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四)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五)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六)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第六条发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助餐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辖区资源发展养老助餐点,就近解决区域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街道(镇)养老照料中心及其他养老机构要全面开展养老助餐服务;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人专座及老年套餐,参与养老助餐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养老助餐点;对于老年人口密集、养老助餐服务需求较大的城乡社区,可通过建设和发展老年餐桌(仅提供就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的形式,提升助餐服务供给能力;没有养老助餐点的农村地区村(居)委会可依托“拉家常”机制,及时梳理老年人实际需求,通过开展邻里互助模式,解决有助餐服务需求老年人的助餐问题,同时加强对助餐工作的监督反馈第七条最大限度降低制餐成本各街道(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餐集中制餐单位中,发展一个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通过相对集中的制餐供餐降低制餐成本,保证餐品质量;供餐能力较强的,可以多个镇街共享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第八条科学规划养老助餐点布局各镇街应按照建立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的要求,综合考虑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养老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统筹谋划养老助餐点规划布局,确保老年人在15分钟之内获得养老助餐服务城市社区原则上每个养老助餐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服务老年人口不低于2000人;农村社区原则上500户以上的村应设置老年人助餐点第九条各类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第三章服务获取第十条养老助餐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采用线上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小程序应用终端或电话、获取订餐、预约送餐等服务采用线下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托各类养老助餐点获取现场就餐、订餐、取餐、预约送餐等服务第十一条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发挥养老服务“总服务台”作用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精准对接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助餐需求,应提供订餐管理、代下单、预订和上门送餐服务第十二条各养老助餐点应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持老年人刷卡消费;老年人及代理人需在首次订餐前将老年人账户、北京通一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绑定,以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为加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养老助餐形象标识、统一管理平台”的原则实施【统一运营管理】各类养老助餐点与属地街道(镇)签订运营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统一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应按规定悬挂、使用或印制全区统一的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命名为“大兴区XX街道/XX社区(村)/养老助餐点”,统一进行编号管理.各类养老助餐点需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大兴区养老助餐点”标识【统一管理平台】各类养老助餐点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物流信息、服务信息、服务数据、送餐员信息等,依托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所有养老助餐服务信息,纳入统一的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做到服务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实现服务统计、补贴结算、商户管理等信息化第十四条各类养老助餐点需向所属街道(镇)进行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兴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房产使用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主体与属地街道(镇)提供助餐服务的协议;
(六)其他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老年餐集中配送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养老助餐点备案需由签约经营主体单位备案,备案时需补充提交养老助餐点、经营主体、属地街道(镇)签定的养老助餐服务的三方协议第十六条养老助餐点法人或负责人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需要提前30日按申请备案渠道申请变更、暂停或退出,属地街道(镇)要及时做好服务承接工作第五章服务补贴第十七条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及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运营补贴第十八条【就餐补贴】北京市户籍并居住在大兴区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的,每人每天可享受5元的午餐或晚餐就餐补贴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优惠额度不可提现,不可转让,不可叠加,当日未使用的,次日自动作废对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就餐补贴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区负责统筹解决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不享受本补贴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第十九条【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的发放本区养老助餐点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助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午餐或晚餐运营补贴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区民政局根据本区养老助餐服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运营补贴发放范围第六章综合监管第二十条养老助餐服务是一项兼具公益性和市场性的系统工程,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各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将养老助餐服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年终考核和“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
(一)区民政局每半年将全区养老助餐服务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发挥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做好日常统筹调度工作,将养老助餐服务纳入各街道(镇)绩效考核,推动加快构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各街道(镇)要认真履行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紧盯辖区内老年人群的助餐诉求,整合社会资源,统筹规划设置养老助餐点,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引导专业机构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指导组织养老助餐服务,探索建立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相适应、可持续的助餐服务模式和机制,同时兼顾街道(镇)社区(村)其他有类似助餐需求群体的服务组织
(二)依托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养老助餐服务的统筹指导,破解制约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单位名称助餐服务类型(请在选项后打钩)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社会餐饮企业社会单位内部食堂社区(村)老年餐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号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开办时间工作人员数每日提供餐次(请在选项后打钩)早餐每年开放时间(天)午餐晚餐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负责人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老年餐桌除外);.其他需要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区民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