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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员
(一)拥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二)有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华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