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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增加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云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