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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银行对公账户管理规定附件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22)7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账户管理包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存放管理等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存放管理等工作,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严禁预算单位以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等)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七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开设以下类型账户
(一)单位基本户一个预算单位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三)工会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会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工会账户
(四)党费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党费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党费账户
(五)其他账户
1、预算单位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需另开立账户的;
2、预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或者相关资金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确需另开立账户的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九条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后,预算单位应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交账户开立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账户开立申请应说明本单位存量账户的情况、开户依据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开立单位基本户、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开立工会账户或党费账户的,应分别提供工会法人证书、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文件
3、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需另开立账户的,提供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
(2)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或者相关资金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确需另开立账户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预算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22)76号)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的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办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备选银行,备选银行不得少于三家预算单位应通过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开户银行,并在会议纪要中反映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相关决定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账户开立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选择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作为开户银行第十二条预算单位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综合评分法对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银行安全情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算公式,其中银行安全情况指标的权重不得低于50%第十三条预算单位选择开户银行时,应当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承诺不向单位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将资金存放与单位相关人员在该银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以及该银行经办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挂钩,承诺不与本单位相关人员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第十四条开户银行选择后,预算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开立备案办理备案时,预算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开户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等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变更银行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情况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账户变更申请应说明本单位存量账户的情况,申请账户变更的理由
(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行账号、银行更名、网点撤销合并等客观原因,需变更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机构等原因变更户名的,应提供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更名的文件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账户变更涉及开户银行变更的,预算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并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第十九条预算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深圳人行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并在银行账户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时.,应提供新的账户信息等备案材料,如涉及变更开户银行的,还需提供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新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开户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第五章银行账户撤销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撤销有关账户(-)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如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预算单位合并或撤销的
1、因机构等原因,各个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原各单位账户应全部撤销,新组建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2、因机构等原因,预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处理银行账户资金结余,并撤销银行账户
(三)预算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中“其他账户”要求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相关文件不再执行或相关业务不再开展的,应按规定撤销银行账户
(四)其他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申请撤销零余额账户时,应提交账户撤销申请,说明本单位存量账户的情况,申请零余额账户撤销的理由及证明文件,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撤销申请应说明本单位存量账户的情况,申请零余额账户撤销的理由
(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机构等原因撤销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撤销零余额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撤销前,应按规定处理账户资金结余其中,应上缴国库的资金需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其他资金转入单位基本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户核算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销户证明,办理账户撤销备案原则上,由撤销账户的预算单位办理备案,其中
(一)因机构等原因,多个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由新预算单位办理备案;
(二)因机构等原因,预算单位被撤销的,由该预算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因机构等原因,预算单位被并入其他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备案KE、.弟八早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按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第二十六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七条除相关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该采取综合评分法,并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办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综合评分法的指标至少包括商业银行安全情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承诺不向单位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将资金存放与单位相关人员在该银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以及该银行经办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挂钩,承诺不与本单位相关人员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预算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