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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一、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彳到可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三、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四、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五、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七、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外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对外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外活动是指公司安排接待境外人员考察、协作、合作、公司人员出国考察或执行军贸任务的事项第三条公司涉外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头负责在公司业务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提高警惕、事前防范,内外有别的原则第四条企管部为公司涉外活动的归口部门提出涉外活动申请,制定保密方案,填写《外事活动接待审批表》和《涉外活动保密方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保密办应有文字记载并存档备窠第五条公司在外事活动接待中应按照保密方案统•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内容口径,严格按国家的外事活动方针、政策办事,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司利益、民族尊严,勇于向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做斗争第六条企管部在外宾来公司之前,应本着既保密又方便工作开展的原则,周到安排好接待中的口程安排和参观路线严禁来宾对军品和背景有军品的景物拍照、录像对不允许拍照、录像、录音事项的应说明情况或明确标出“请勿拍照、录像录音”等中、英文标识第七条企管部在外事活动接待中不得泄露、介绍和擅自将来宾带入保密要害部位第八条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的内容和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需经保密审查、审批,主要应把好以下四个关口
(一)可能或己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项目的核心部位不对外介绍独创的先进技术和诀窍不对外介绍重要数据不对外介绍涉及重要军工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不对外介绍第九条在接待外宾期间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产品,确需携带时,须填写《涉密载体携带出差保密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妥善保管第十条在对外引进与技术合作时,对涉密项目应进行严格的技术处理,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严禁将我方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公开合作协作下进行其他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方知悉第十一条需出国执行考察或军贸任务的员工,出国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保密委审批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保密办公室备案并对其进行保密提醒出国员工须填写保密承诺书,完成以上手续后方能办理出国后续手续第十二条出国考察或执行军贸出口任务,携带使用的计算机内禁止留存任何涉密文件,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加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公司出国人员不准自行携带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应严格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我驻外使馆或驻港澳机构办理,禁止在对方邮电部门办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带队出境,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出国前要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应作为回国后汇报工作的内容之一第十五条出国、出境人员应服从带队领导的管理,遵守以下保密规定要求:
(一)经上级批准需自行携运出境的涉密载体和物品,应当向省国防工办或国防科工委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二)携带出境的涉密载体,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载体不得离身在境外停留期间,有条件的应将涉密载体交我驻外机构负责保管;
(三)在境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泄露不宜公开的团组任务或性质;
(四)禁止利用国际电话谈及国家秘密内容,不得用电话答复密电凡需与对方交换的涉密内容应通过稳妥的渠道告之对方;
(五)涉密载体在境外丢失、被窃,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馆、领事馆报告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向港澳台打电话、拍密码电报、发信件以及投递学习和交流资料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第十七条有关“禁运”产品、设备的进口订货、交货、索赔、索取资料、故障修理等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国防科工委或其授权的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八条违反本章管理规定的,按照《保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