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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实施细则(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进程,促进可公开的城建档案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全过程监管和建设工程档案在线验收、归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
201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一般要求》DA/T92-
202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广西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法律、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三条2)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且相互关联、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一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数字化格式集合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通过扫描仪等设备进行数字化加工,转化为存储在硬盘、数据流磁带、光盘等载体上的数字图像,并按照纸质档案的内在联系,建立起目录数据与数字图像关联关系的处理过程(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条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及其接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和相关档案电子化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时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切实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3.
0.3)第五条县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馆藏城建档案的珍贵程度、开放程度、利用率、亟待抢救程度、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统筹规划、科学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十四五”规划期间逐步实现馆藏重要档案数字化(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1)第六条全县建设工程要将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城建项目档案电子化工作有序进行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全县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供安全和技术保障,组织监督考核和成果验收等,确保档案电子化工作科学、安全、规范、有序开展(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H7-
20173.
0.4)第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程序;应将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纳入招投标要求,纳入合同、协议,纳入竣工验收要求,并协调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组织实施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3.
0.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三条4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责任包括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存储介质、文件格式、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理合同条款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检查、审查责任如合同内未对相关费用进行约定的,经费应列为人工程预算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3.
0.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三条4第三章标准规范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2017.《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2012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数码照片、音像电子档案的形成、管理、归档等严格按照《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
2014、《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2017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涉及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GB/T38540-2020等法律、规范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严格遵照《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所有运用BIM技术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BIM模型文件和电子档案文件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章技术应用第十五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纳入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参建各方建设工程文件的电子化和在线交互、签批,以及建设工程档案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和在线预验收备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第六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声像电子档案应与建设工程同步形成,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后选用经我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移交、管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备案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必须设置监管账号,供住建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在线监督检查和调阅(备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第七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2)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形成、传输、移交、保存、利用等环节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障档案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避免档案资源流失、被篡改、泄密或不当扩散要以容灾为目标开展数字化、电子化档案资源异地、异质备份(备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第七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三条3)第五章移交接收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三个月内,将项目电子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电子档案同时向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按规范要求移交一套列入接收范围的项目电子档案(备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第六章、第七章《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
3.3)第十九条调整、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各参建单位形成的项目电子档案,并暂时进行保管;建设单位撤销的,或建设工程项目撤销的,项目电子档案应移交项目主管部门或本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备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时,对于项目在线直接形成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部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接收纸质文件和扫描文件等;其他不能在线形成电子档案部分仍然执行纸质档案和数字扫描档案接收双套制电子档案和数字扫描档案统一通过县城建档案电子档案移交管理系统进行预验收、移交,以及储存、再利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电子档案后,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一式三套(封存保管、异地保存和提供利用各一套)(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3、4《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
3.3)第二H■一条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及其验收、移交、接收工作,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容,并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形成、接收、移交等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备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六章考核监督第二十二条全县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规划组织实施领导责任,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与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把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部门、各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把党管档案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职责大力宣传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激发全社会支持参与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备注《“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广西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第二十三条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要将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纳入建设系统信息化和“智慧住建”统筹安排,积极落实解决城市建设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资金问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城市建设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有序推进县财政要将档案电子化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建设单位要将城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电子化费用应作为工程造价成本计入工程预算,明确写入招标合同,并纳入验收环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合理安排经费,做好本单位城建档案电子化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电子化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档案电子化工作科研创新领域(备注《“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广西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1、4)第二十四条各镇、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对接所属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列入项目开工条件、作为竣工验收和评选优质工程的基本条件,确保我县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备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纳入我县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凡不按规定全面、及时、规范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将给予信誉加分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以实施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为契机,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工地一体化平台”,包括人员实名制管理、视频监控、扬尘噪声监测、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建材质量监管等信息系统,实现我县建筑业信息化“一片云”管理,推动建筑业由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向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方向转变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