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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及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原则是“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招生、考试工作由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一起,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实施,共同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应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监察室会同招生、教学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招生、考试监察组,全面负责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积极参与、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招生工作,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录取期间纪检监察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监督职责第六条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学院承担的各类等级证书考试的监督,严肃考风考纪第七条参加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会议协助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支持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三章监察事项第九条监察范围.全程参与普通教育、成人与继续教育招生及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承担的各类等级证考试的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违纪考生处理、监考教师连带责任追究制落实、收费等情况.其他需要监察的招生、考试事项第十条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工作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二条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应认真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政策,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干部和教师担任招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和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省上以及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度和规定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考生许愿;不得泄漏试题、考场舞弊;不得涂改考卷或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无偿服务第十四条远程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进行,预录方案中的特殊问题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第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高考、单招、专升本和浮动学制的招生监察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及招生工作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六条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成绩、给予考生纪律处分、取消录取资格外,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上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泄漏试题;
(二)考场舞弊;
(三)涂改试卷;
(四)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
(五)索取或收受考生、家长财物礼品;
(六)在招生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七)协助他人冒名顶替入学第十八条违反远程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凡没有按照回避制度进行回避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其他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