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附件2修订说明《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7)17号,下文简称《处置办法》)自2017年印发以来,在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的意识深入人心但鉴于《处置办法》至今执行时间已满5年超出《处置办法》规定的文件有效期有必要按规定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近些年,国家及我市层面陆续印发出台了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2月1日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令),2022年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及时按照上位法最新要求及精神进行修订调整二是适应实际工作变化的需要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国际贸易争端的冲击影响,财政收支压力徒增,盘活处置政府资产成了一项常态化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国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问题也成为一项新常态工作此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提升行政决策效能和资产处置效率这些实际工作变化所带来问题,均需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完善三是构建全市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体系的需要原《处置办法》仅限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难以满足未来财政预算资产管理一体化,市、区资产管理一体化的工作要求此外,近些年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放管服、报废固定资产集中处理等方面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零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也需要修订解决,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体系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
(2021)12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
(2022)5号)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构建全市集中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体系《办法》适用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在我市登记成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法定机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等),既涵盖了市本级单位,也涵盖了各区单位,既适用行政单位,也适用各类事业单位二是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强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抵扣应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安全评估费、拍卖佣金、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三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政策要求,强调勤俭节约办事业、确保资产能用尽用,优化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方面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为主的特点按照资产的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办法》明确已计提完折旧(摊销)的或未计提完折旧(摊销)的资产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申请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另一方面有针对性收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严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强化财政部门资源统筹配置职能,切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政策要求同时,结合近些年政府资产盘活经验做法,《办法》同时还明确,采取非公开方式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不论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和金额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四是规范程序,强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批、处置、调账同时,《办法》强调单位申报资产处置的,应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法定程序,强调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五是突出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明确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办法》还明确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账务处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六是明确突发应急等特殊情形资产处置处理原则《办法》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七是强调分类授权《办法》明确行政单位附属企业、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按限额分类,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单位自主决策;限额标准以上的,报其举办单位或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具体限额标准,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经集体决策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