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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合同涉外买卖合同1市年—月―日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外贸公司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根据附件1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o公司相应地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根据附件2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第二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第三条结算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H.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装船时间当日或次日装船.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o.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买方(签字)卖方(签字)证人(签字)年月—日证人(签字)年一月一日涉外买卖合同3年月日为卖方和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其条款如下合同货物产地数量商标合同价格包装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装船时间当日或次日:装船.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买方(签字)卖方(签字)证人(签字)年一月一日证人(签字)年一月一日涉外买卖合同4[摘要]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关键词]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固定价格情事变更不可抗力价格变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可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①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
②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
6.
2.1条〜
6.
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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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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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发货帐单2份;.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明细单2份;.品质证明书1份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第四条包装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第六条索赔购方可按(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参考文献
[1]李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
[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一一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3]贾建华阚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年1月涉外买卖合同5合同编号买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卖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鉴于买方为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买卖标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量.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包装.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机场;3收货人;4货物名称、规格;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_宽_高,以毫米表示.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包装费用由方承担第四条运输.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运输单据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装运.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装运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
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货物的数量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货物的质量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第六条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总价.付款方式: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0合同签订后B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0)前曰,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e.铁路运输单据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a.商业发票b.保险单保险凭证c.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d.原产地证明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e.装箱单f.重量单g.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第八条检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天内,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检验标准和方法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第九条索赔.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列出索赔理由.索赔期限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第十条税收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支付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同规定的货物责任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第八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第九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两国贸易协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各方通讯地址如下..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0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0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涉外买卖合同6合同号签字日期卖方中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买方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喷头|2数量|3单价|4总值卖方有权在%以内多装或少装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卖方(盖章)买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涉外买卖合同7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签字日期卖方中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买方国公司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I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暖头I2数量|3单价I4总值|卖方有权在%以内多装或少装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cif/cf.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卖方(盖章)买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涉外买卖合同8合同编号买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电话卖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电话鉴于买方为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买卖标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②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第十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购方:地址:地ilt: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国际电报国际电报运输地址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代表签字代表签字B外贸合同书(现汇)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O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量O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②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③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④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⑤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O第三条包装.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机场;收货人;货物名称、规格;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一宽—高,以毫米表示).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包装费用由方承担第四条运输.运输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一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_运输简便、快捷.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o.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装运.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予以装船.装运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
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第六条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no%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O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总价.付款方式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6_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一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的卖方帐户.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汇票向_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⑵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已付或待付,通知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E.铁路运输单据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A.商业发票保险单保险凭证C.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D.原产地证明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E.装箱单F.重量单—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4._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行(如以—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费用第八条检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出口国检验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条中所确定的清单Nol.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Nol中所载明的商品价格,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商品价格包括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买方国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保管、装运、保险的费用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从公司运往.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第四条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l中载明清单Nol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第五条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中完好无损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到达站名称;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检验标准和方法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第九条索赔.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列出索赔理由.索赔期限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第十条税收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支付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一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0O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涉外买卖合同9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卖方地址买方地址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款第二条生产交货期限卖方在收到甲方约定款项后天内将货物生产完毕并将货物放置于,买方到该地点提货第三条货物检验买方提货时,应当在卖方工厂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数量、型号及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卖方负责更换或补齐;如买方提货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第四条包装卖方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木箱包装,以适合货物储存、海运、陆运第五条付款方式买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电汇方式将全部合同价款支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买方逾期付款,交货期相应顺延开户行帐号第六条售后服务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卖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第八条仲裁条款因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解决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该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并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代表人代表人:卖方名称;买方名称;货件号;毛重;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第六条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发票一式三份;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包装单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第七条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第八条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港之前进行保险第九条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Nol.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Nol的商品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第十条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甲方乙方日期涉外买卖合同2年月日为卖方和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其条款如下.合同货物.产地.数量.商标.合同价格.包装.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