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协议协议出租方承租方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福州市其中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租赁用途O第四条租金(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方法现金支付,每月日前交租第六条承租方负责任支付出租房的水费、电费、煤气费、联系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费用,每月1日前支付第七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其他物品第八条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协议
(1)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相关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2)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
(3)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第十条合同协议协议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任赔偿损失
2、承租方违反合同协议协议,擅自转租造成房屋(场所)毁损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其他相关约定事项
1、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负责任,出租方负责任跟踪、检查
2、发生产权纠纷由出租方负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方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当地仲裁机关解决第十三条本合同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合同协议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出租方(签字或者盖章或签字或者盖章盖章)承租方(签字或者盖章或签字或者盖章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