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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合同协议协议参考格式⑵目录1)总贝I」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3)出资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5)董事及董事会6)经营管理公司7)劳动管理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9)利润分配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12)合同协议协议的文字、正式生效及其他.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X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或者盖章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公司,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董事会职责如下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公司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第六章经营管理公司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任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相关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国内业务代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第七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规定之第二十一条关于合同协议协议缔结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对应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对应银行开立帐户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第九章利润分配第三H^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三十三条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协议协议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第三十七条.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协议协议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以下简称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和、、(以下简称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协议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协议协议双方如下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相关地址法定代表(以下简称甲2方)法定相关地址法定代表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1方)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协议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协议协议,使本合同协议协议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协议协议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仲裁公司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协议协议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协议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二章合同协议协议的文字、正式生效及其他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协议协议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协议在签字或者盖章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协议协议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协议协议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相关地址,以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相关地址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协议协议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或者盖章中方签名外方签名法定相关地址法定代表(以下简称乙2方)法定相关地址法定代表(以下简称乙3方)法定相关地址法定代表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协议协议规定的关于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协议协议规定的关于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法定相关地址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xxxx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公司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XX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送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第三章出资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乙1方%元乙2方%元乙3方%元.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对应银行的帐户.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第十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方法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的责任1负责任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相关项目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公司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的责任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相关项目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相关产品的出口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协议协议文本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派出名,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派出名.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合同协议协议甲方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合同协议协议乙方公司派出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任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