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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学校资产投资和使用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高效第四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的账务设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报告;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修理、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分析和科学调配等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校级财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产业以及各级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相关会计准则核算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同时,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算、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从事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并登记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金额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同资产管理处核对实物明细账,定期协助资产管理处盘查固定资产实物;
(三)按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上报固定资产有关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
(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投资规划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提出本集团相应的投资规划建议第九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预算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计划和直属单位的实施计划各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编制下达所属单位的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第四章项目前期准备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军工集团公司组织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军工集团公司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军工集团公司报国防科工委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一)初步设计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招标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大、中型项目(暂按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由军工集团公司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经国防科工委委托,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军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初步设计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编制,变更建设地址、产品方案和超出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对环保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外),不再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已经就绪,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由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开工和年度投资申请,经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并履行职责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的有关经济活动必须由项目法人与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五条项FI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若调整方案,应按程序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若项目规模,标准等发生变更,应报请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七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和仪器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进口代理公司,选择范围暂按国防科工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军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外字
[1999]390号)执行第二十条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委对重点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适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自我监控,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各军工集团公司和直属单位根据本公司(单位)的年度计划向国防科工委申请拨款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建设单位,不得截留和提取管理费,财政部若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材料、设备、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二十五条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项目审计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授权,国防科工委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项目过程、竣工决算、项目的重大变化(如概算调整、项目法人的变更等)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财务监督工作,对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部门,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有权停拨、缓拨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与后评价第二十七条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后,由有关军工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具备验收条件的,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由国防科工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八章项目评估、评审与评价第二十九条项目评估必须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产业政策进行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费在国防科工委管理的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凡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须经承贷银行评审并出具承贷意见,落实所需贷款第三十二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委托有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建造核设施的单位应同时附有核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核安全审查意见第九章招标投标第三十三条除有保密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四条国防科工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章项目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组织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各军工集团公司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于系统第三十七条有关项目审批投资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展等情况,各军工集团公司于每季度初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一季度的相应信息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批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批,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大损失浪费或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使用国防科工委管理的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军品项目,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自行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国防科工委于收文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的,备案文件生效第四十二条对承担军品任务的单位,利用已有资产进行合资、合作、兼并、破产或股票上市,如涉及国防军工资产转移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国防科工委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报批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制订学校设备采购计划,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学校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使用效益考核;
(六)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校内固定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第八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并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卡片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出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按月同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金额账,定期组织盘查、清理固定资产实物,保证全校固定资产管理账、卡、物三相符
(三)按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完成学校资产统计年报,以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设备完好率、使用率的考核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校资产设备的配置、调剂、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有关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制定学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的计划,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报关、报税手续
(七)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凡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或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资产均可确认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各种基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途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后勤集团、科技实业总公司以及学校全资控制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购置或按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资产,亦确认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十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核算口径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按实物管理的口径分为十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为了使两种分类方法在各个会计期间内相互衔接一致,将实物管理口径的十六个类别再按会计核算口径归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归入房屋和建筑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归入专用设备;家具、行政办公设备以及机电设备类的交通工具归入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直接归入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直接归入图书;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被服装具、牲畜归入其他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图书以标价为依据确定原价(-)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四章固定资产账务设置第十二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账
(一)财务处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用以核算固定资产原价,按照六大类分类标准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金额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按十六大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数量金额式账);按使用保管部门设置分户明细账(数量金额式账),按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部门固定资产明细登记簿,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第十三条实物明细账簿应按类别和使用单位设置账户,并按类别和使用单位设置汇总账页,既要反映各种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又要反映学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状况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设备专管人、使用人等内容,一物一卡,由设备专管人和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专管人归集保存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或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证,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证均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和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在会计电算化核算管理模式下,账簿、凭证均按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和打印,并按《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的要求,于会计年度结束时将纸质账簿打印、装订、归档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或固定资产专管人员、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调整登记部门明细账第十七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确需添置的,由使用部门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并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审查,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成立论证工作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统一招标采购,确需学校自行采购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成立招标工作组公开招标,论证工作组和招标工作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基本建设项目还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发改委以及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第二十三条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含需安装的设备购置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该项目的完整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论证资料、招标资料、施工合同、预算、决算等与财务有关的相关资料,随同交付使用报告单一起,附在交付使用会计凭证后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核算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一一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或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io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责成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对未履行保管和维护职责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和损失,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处以不少于固定资产原值10%的赔偿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七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占用费或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完好率和在用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含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处置单价5万元以上或单价未满5万元但总价超过10万元的大批同类固定资产,首先应经学校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报省财政厅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审查,经分管固定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法人代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相关表格,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资产价值的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影印件,或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给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和财务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需要时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管理处对批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提供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设备分类号、购置年代等相关信息,其中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同时,形成汇总处置意见上报分管固定资产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审批意见
(五)按审批权限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修购基金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引起固定资产减少,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一修购基金”科目第八章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是学校在保证正常事业活动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或投资活动的资产第三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
1、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六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三十七条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查、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报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一次性转作经营的固定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大于5万元的,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必须得到省教育厅的批准文件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确认证书第三十八条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或按其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或股本的比例参与分红学校有权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学校固定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四十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或“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投资取得的收入贷记“其他收入”,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防科工委2000年10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