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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四条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第五条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院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第五章提案工作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各代表团应及时下载提案表下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第三十四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三十六条教代会因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完成教代会委托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由比较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的5位教职工正式代表组成,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在正式代表中推荐熟悉业务、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做为候选人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和转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及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报告提案征集和处理情况;提出推荐优秀代表、提案和承办单位的建议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听取,收集和反映教职工代表对学院改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对各级干部的评议与考核工作;参与学校对各类举报案件的调查工作,揭发检举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及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提交大会进行等额选举第三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原则上以二级单位党组织为基础,联合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代表团团长人选;代表团的职责
(一)按照大会程序,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征集提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代表团团长调离原单位部门或调离学校及退休时,应及时补选团长第三十八条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
(七)完成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经第一届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中制教代会在学校行政支持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第九条学校通过党委会的形式,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通过教代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和督促;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代会代表以院(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左右第十五条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女性、青年、工勤等人员也应占一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各院(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院(部)参加选举,不占代表分配名额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院(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原则上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如果上级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二)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三)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第十八条教代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第二十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三)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教代会代表因工作需要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应当补选新的代表第四章组织规则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换届由校党委会决定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应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方式,成立相关会议筹备机构,拟定会议内容,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秘书组负责拟定会议的各类材料;宣传组负责对大会的宣传报道;会务组负责对会务的全面保障;提案工作组负责完成提案工作的征集和整理;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当选的教代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八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每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报党委审查,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的职责
(一)依照预备会议确定的议题和议程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表决,处理大会期间突发问题;
(五)确认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第三十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对会议决议的通过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