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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院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原则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七)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A)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一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违反规定携带不得携带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校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经查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参照此条执行;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他人试卷据为己有的;(A)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考场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三节秩序与公寓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三条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四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或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办理“校园贷”、“高利贷”等金融业务,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介绍或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校园贷”、“高利贷”等金融业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社会公德,在教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或以其它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的,除追回相关财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以其他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等价值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诈骗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七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八条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公寓内存在以下行为,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文明使用电脑及网络,或熄灯休息后仍在宿舍超时使用电脑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带来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寓区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散发和张贴宣传单,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小动物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A)凡弄虚作假或干扰、阻碍、殴打宿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条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一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四节其他违纪行为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第四十四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二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参与;其他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第八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讨论决定若涉及二个以上院(系)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院(系)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开具第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单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十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须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A)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十六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时,院(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第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处分的学生有6个月的察看期,察看期从发文之日计算第十八条察看期满后,如果违纪行为有明显改善,可依据处分权限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对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十九条在察看期内的学生,不参与各级表彰、奖励、资助等活动;察看期满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二十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章处分细则第一节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起诉;或者构成犯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下者,给予留校察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考勤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应附证明材料考勤由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方负责学校及院(系)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请假2-4天由院(系)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或特殊情况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请假期间如在实习周、课程设计周、单元制课程等集中教学阶段时,还须经任课教师同意
(三)学校医务室只能出具2天以内(含两天)的证明材料,2天以上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按旷课处理;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按期销假的按旷课处理;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按旷课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假条和证明材料由院(系)集中保管,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九条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学时(实践性环节1天)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15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5-30学时(实践性环节4-6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0-50学时(实践性环节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实践性环节10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均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每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七)当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分时,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A)委托他人替课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的,双方均按照旷课处理第三十条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被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了考场,或未按规定将身边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以拒绝、又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