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1、在特殊抢救情况下,护士执行口头医嘱
(1)医生因为正在做无菌操作,不能书写医嘱,而病人又急需处理时;
(2)危重病人的抢救时,来不及书写医嘱
2、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可下达口头医喉,护士执行前须复述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下达口头医嘱的医师必须是患者的管床医师或现场急救的职称最高、年资最长的医师
3、医生在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地说出药物名称、剂量、浓度、用法,以确保用药安全护士执行时必须复述一遍并确认无误后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液体瓶、空安甑,以作为核对U头医嘱时使用
4、口头医嘱的执行护士须及时填写口头医嘱执行登记记录,详细记录患者身份及急救药品使用的时间、剂量、用法等,执行护士与医生二人共同核查并签署全名
5、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开所下达的口头医嘱(不超过6小时)
6、对擅自执行或下达口头医嘱行为视为违规,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个人自负2010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