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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反担保质押合同甲方(反担保权人)乙方(反担保人)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
1、甲方根据(下称“债务人”)的需求,即将或已经为债务人履行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下称“债权人”)提供O
2、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应向甲方承担的清偿责任提供反担保
二、质押财产
1、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车辆(以下称“质押财产”或“车辆”)设定担保车牌号车价号品牌
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3、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该估价不作为甲方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
三、质押财产的交付
1、乙方按下列要求将质押财产交付给甲方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甲方指定签收质押财产人员
2、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3、交付车辆时,乙方应将下列物品一并交付全部车辆钥匙、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保险证明、购车发票等
4、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的,不影响质权设立
5、乙方交付车辆前应自行清理车内财物交付时车辆内财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6、乙方未交付质押财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四、担保的范围
(一)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代债务人偿还或承担的因主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款项;甲方向债务人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二)乙方担保的范围还包括甲方依据债务人与甲方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赔偿等乙方已知悉《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
五、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质押期间,乙方应继续缴纳相关保险
(二)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处置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四)甲方保管质押财产期间,有权自行使用该质押车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导致车辆损害、交通事故,乙方应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甲方保管质押财产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的,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按车辆实际价值,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六、出质人承诺
(一)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质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押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七)乙方保证质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八)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七、质押权的转让(-)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押权
八、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质押财产情况,以及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质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财产交付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财产;
(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行为
九、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运输、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交甲方所在地管辖
十一、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