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院处方公示点评制度
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三、每月由药剂科对处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查结果报医务科和经改办,公示检查结果(具体名单),不合格处方按每张10元扣罚,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处方权
四、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五、公示制度
1、处方点评结果每月在院周会、每季度在全院医师大会上进行公示;
2、对明显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用药的医师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3、对经常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及医务人员视情况与经济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