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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合同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出租方承租方术语解释.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出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承租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保证方(签章)经办人签约日期年月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二00三年十二北京汽车租赁合同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乙方因工作的需要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起租一个月(22天工作日,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超一小时:元/小时,星期六日,工作元/小时)、另每月需确保司机5天的休息日、出省司机补贴元/天、甲方租用一辆,车牌号为司机手机
二、租价及付款方式、期限
1、月租总金额元(大写)包括司机工资,保险,维修、
2、租车时乙方预付租金人民币元(大写)至甲方,租车结束后付清所有余款并提供发票、
3、司机每次餐费元,如过晚上18点,需另加餐费一次、每月手机补贴费元、
4、车辆每月可行驶公里、如超过该定额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元、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可作为租赁用途车辆在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甲方应提供所有随车附件的清单,与乙方交接清楚,并登记有关证件、
3、甲方负责对租出的车辆投保车辆意外责任险、盗抢险、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甲方提供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
5、司机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工作期间,做工作以外的事、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超过时效期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
3、乙方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的停车费,过路费、
4、乙方租用的甲方的车辆不能转租,处理,抵押,不能赋予自已对车辆任何超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5、乙方租赁期内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如在租车期间,司机多次用车服务态度不好,乙方可提出更换司机、
五、其他
1、乙方的注册名称或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购买保险、
3、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对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4、租期内如果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甲方与乙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5、乙方租车期间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延期手续、
6、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0年月日北京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二00三年十二月术语解释.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o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施.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o—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保证人(签章)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合同编号I承租方II电话II住址/地址I证II证件III1111I件II号码III1111UIIIIIII经办人II电话II住址/地址I保证人II电话II住址/地址I驾驶员I驾驶证编号I档案编号I电话II车牌号I车型I颜色I燃料标号I租金标准I保证I起租时间I应还时间I租期I限驶里程I超程费I超时费I预付租金I付款方式I下次付款日I合同变更记II录III特别约定III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I出租方(签章)I承租方(签章)I保证方(签章):I经办人I经办人I经办人II签约日期I签约日期I签约日期I年月日I年月曰I年月曰I11北京汽车租赁合同4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3、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4、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5、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2、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4、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车辆归还及续租
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车辆维修
1、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车辆保险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4、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违约责任
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3、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4、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5、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6、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发生
7.1—
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8、除
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2、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全部合同
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2、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出租方授权代表人日期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电话传真承租方手机号码授权代表人日期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北京汽车租赁合同5出租方(甲方)身份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物第二条租赁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租赁期内,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若甲方有继续出租的愿望,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等必须费用,并且须给甲方按照每月元人民币的租赁费用,共个月,合计元人民币,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租赁物件在租赁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六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第七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正式交与乙方使用前即年月日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解决、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当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获得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同、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签名/章)乙方(签名/章)—年—月—日一—年—月—日北京汽车租赁合同6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
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o.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第五条违约责任.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
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第六条其它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L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L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出租方获—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北京汽车租赁合同7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5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车辆归还及续租
4.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车辆维修1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车辆保险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违约责任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
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
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
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3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4发生
7.1-
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5除
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全部合同
10.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出租方授权代表人日期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电话传真承租方手机号码授权代表人日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电话传真联系人北京汽车租赁合同8出租方(甲方)身份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物苏州四季晶华花园小区地下车位62号第二条租赁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租赁期内,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若甲方有继续出租的愿望,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等必须费用,并且须给甲方按照每月一百二十元人民币的租赁费用,共六个月,合计七百二十元人民币,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租赁物件在租赁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六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甲方第七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正式交与乙方使用前即年月日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解决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当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获得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同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签名/章)乙方(签名/章)年月一日年月日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保证人(签章)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合同编号承租方电话住址/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经办人电话住址/地址保证人电话住址/地址驾驶员驾驶证编号档案编号电话车牌号车型颜色燃料标号租金标准保证金起租时间应还时间租期限驶里程超程费超时费预付租金付款方式下次付款日期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