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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止因票据内部管理不善,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及相关税务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支票、发票、收据等重要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设专人负责管理,遵循“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第三条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建立登记簿,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领用人、内容、金额、收益人等明细情况第二章支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凡领用支票部门及个人须填制《公司支票领用申请单》,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出纳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支票印章由另设的专人负责出具第五条支票开具应明确日期、金额、收款人、付款人等事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第六条使用支票部门及个人应在支票开具3日内办理报帐手续,出纳员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七条报废支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或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由出纳员妥善保管第八条遗失支票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第九条收到外来的支票时,业务员应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及时送存银行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第二十九条公司上市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三十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第五章受托理财的融资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受托理财业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受托理财协议的格式及条款由投资部门和法律部门起草,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借鉴其它投资(证券)公司的经验在协议中不得承诺委托方所要求的收益率第三十三条受托资金可用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二级市场证券的买卖以及其它投资在二级市场投资时要设立止损制度,细则由投资部门另行制定,并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第三十四条对受托资金,财务部设专户进行核算,投资部门分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吸引受托理财资金的员工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2%,1000万元以下奖励1%,均含个人所得税第六章应付款项的融资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不影响公司信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延期支付客户资金这可以从客户方融到一定金额的无资金成本的资金第三十七条应付款项的首期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尾款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o第三十八条为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公司对应付款项实行帐龄法其具体标准为预付款项应在到货或接受劳务日前三个月支付,不得提前;进度款按提供货物或劳务的进度分次支付;其尾款或保证金应在支付进度款或合同执行完毕后6个月或1年支付第三十九条所有应付款项的协议不应附有利息或罚息条款第四十条公司应付款项的支付标准见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第七章拆借款的融资管理第四十一条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其它单位拆入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并报董事长核准,超过2000万元的还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二条拆入资金的资金使用费应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第四十三条如拆入资金需提供担保的,按公司担保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对从非关联方拆入资金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同第二十三条第八章税务筹划的融资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利用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差异,通过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地取得税收减免、先征后退、合并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利用国家现行税务法规,与当地税务局(所)商谈争取税收延缓上交三个月的无资金成本的资金第四十六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对会计有关规定有一定范围的选择权的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通过降低利润的方法而减少所得税支出第四十七条通过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取得国家对合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某些优惠政策通过减少所得税支出取得税务融资第四十八条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进行负债融资,通过财务杠杆的手段增加利息支出,以增加期间费用,降低所得税第九章融资租赁的融资管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可以视情况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第五十条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租赁进口或租赁出口的方式进行融资第五十一条公司如为其它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必须取得对方的担保、不动产抵押或票据质押第五十二条有关具体办法随公司业务发展再行制定第十章境外合资、合作的融资管理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后资本在国际间流动加速的特点,通过合资办厂或合作经营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外资金(含港澳台)第五十四条公司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吸引外资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同第二十三条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O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十条为确保有效合法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其安全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填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要求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2、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3、发票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存根联除外),如发现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仓库不得发货,门卫不得放行;
4、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5、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6、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在专用发票某一栏红字,但总额是蓝字的情况)第十二条外来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抵扣税额凭证,应当拒收第十三条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只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市)内开具使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第十四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购货方将销货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计帐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销货方未将原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回,则不得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也不得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但购买方尚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在收回原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计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所收回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计帐联各自计帐凭证的编制时间、编号及存放的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3、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到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计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及时申报扣减的属偷税行为第十五条外来专用发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应退还供货方重新开具
1、字迹不清楚,或涂改
2、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3、有项目内容不齐全或不正确;
4、全部联次不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5、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6、取得未按规定时限填开的专用发票;
7、取得伪造的专用发票,或国税总局规定已停止使用的专用发票;
8、不符合国税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抵扣规定的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所列运费金额7%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第十七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第十八条企业销售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发票,需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发票领用申请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对发票领用的时间、数量情况进行登记,领票人要在发票领用登记册上签名每月月末财务部门要根据各种发票期初结存、本月购进及本月领用情况计算出期末结存,做到帐实相符并且填制企业发票领用明细表第十九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开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二十条开具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列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抵扣税额合计数等内容第二十二条企业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三条报废专用发票,应所有联次同时报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企业销售部门及有关部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定期按顺序逐册交还财务部,财务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四章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转来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时,应视同现金在收到当天及时送存银行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应接受其他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特殊情况下,公司业务部门既使接受了其他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及业务部门也不能认为该单位已实际付款,只有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议付且款项到帐后,才能认为该笔款项已结清第二十七条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其余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收据的使用和管理收据在收取代垫费用或预收款项时开具,不作为销售收入确认凭证收据使用和管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九条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归口管理负责购买,指导正确使用,建立购领、使用、结存和销号登记发票和收据的基本联次和登记簿保存至少三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第三十条发票和收据的使用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其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每次限量领用一个月的使用量,收据每次限量领用1-2本,以旧换新对未开完的发票和收据应存入防火、防水、防盗的安全场所,一经发现遗失或被盗,必须立即通知财务部,以便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第三十一条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一年之内由使用部门保存,隔年的发票存根由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共同办理封存手续,但发票存根联仍由使用部门保存,收据统一由财务部保管第三十二条未开具的重要票据,公司都应设专门的保险柜保管所保管的票据,公司应定期盘点如涉及投资凭证,盘点时则应有投资证券部、财务部及保管员一起进行如涉及其他业务,盘点应有相关业务主管参加盘点后,应填写盘点报告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股权融资的管理第二条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就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四条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第五条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公司自提出申请至发行新股前,如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第七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第八条公司增发新股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第三章银行借款融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流动资金短缺,应由公司通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借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超过2000万元以上低于60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6000万元,必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借款,由财务部提出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批准报告应详细说明借款的原因、用途、规模、期限,未来经济效益预测,并对该项借款带来的财务风险做出合理的估计,做出偿还借款的计划第十三条公司借款时对银行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银行要求的借款利率及信用条件,各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政策,对公司的态度,贷款的专业化程序,银行的稳定性等诸多方面,通过分析与评价,选择资金成本最低,对公司经营最有益的银行办理借款业务第十四条公司从银行借入的资金按照借款方案及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超过5万元的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均需按授权范围由董事长签字批准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的,应做出书面报告,并通报董事会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公司的总经理,对借款筹集与归还全过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借款的验收、使用、检查及还本付息的责任,因失职导致的经济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对银行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还,利息费用按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分别计入期间费用或相关的资本项目第十八条公司借款到期如不能偿还的,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以避免因违约而增加借款的资金成本第四章公司债券融资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第二十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按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第二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