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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利用效果,加强应付款项的核算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应付帐款是核算因公司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而未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本制度所涉及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第二章应付帐款的日常管理第三条各物资采购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入库,发票报帐手续,以正确反映公司的应付帐款第四条采购部门协调处理材料物资在入库、报帐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负责解决第五条对于预付货款的经济事项,各物资采购部门必须慎重把关,对于应付帐款中连续半年出现负数的单位由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将款项追回,以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第六条应付帐款的付款顺序,由各物资采购部门的经办人员办理好请款手续,分别经部门经理、分店(分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经理签字并经财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处付款(具体见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应付帐款核算管理,应根据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并设置在途资金辅助台帐进行核算第八条对帐清理工作由财务部和各物资采购部门共同进行,每半年应与供应商至少对帐一次第三章预收帐款管理第九条预收帐款核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由财务部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并定期督促经办部门人员及时清理第十条预收帐款的管理视同应付帐款管理第四章应付票据管理第十一条应付票据是由于公司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采取商业汇票方式付款而开出的结算票据,有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承兑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应付票据应按票据种类,分设明细帐户进行核算第十三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笔登记每一种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承兑银行、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单位及经手人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清付后,应在登记簿中逐笔注销,保管人应定期核对,做到票据金额帐户及登记簿三相符第十四条对到期的应付票据金额,财务部必须及时筹集资金,按期偿付票据,防止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应付票据而产生的罚款损失第五章其他应付款管理第十五条其他应付款是指与公司主营购销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及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应付承包风险抵押金等第十六条其他应付款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结算,每月终了对各明细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以便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报帐结算第十七条对于挂帐较长的其他应付款,要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清帐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任务与范围第四条审计划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六、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及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七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八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第九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第四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中级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六条企业建立特约内审员网络由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活动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