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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长春理工大学教务处教务处
(2018)39号关于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查处工作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
[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教育厅下发了《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吉政教督
[2018]2号)《通知》(吉学位
[2018]5号)要求对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责任落实和加强教育宣传,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严肃责任追究吉林省教育厅将于9月初组织专项督查组进驻学校开展实地检查请各学院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加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健全院级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查处程序针对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查处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查处”),要求如下
一、各学院要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指导教师自觉抵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
二、要明确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查处工作的各主体责任
(一)教务处作为校级监管主体,联合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级督导组,加强统筹,细化查处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查处工作
(二)各学院作为专项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管理,制定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院级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三)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三、专项查处存在问题的学院、教师、学生,将遵照《通知》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将视情节核减招生计划、诫勉约谈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将视情节认定教育教学事故、诫勉约谈对参与购买、代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各学院网站,须公布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长春理工大学校级举报电话
五、本年度的专项查处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如下
(一)各学院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查处工作方案(附件4)
(二)制定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院级质量监督配套管理办法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和指导教师,专项学习《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
[2018]6号)、《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教字
[2017]47号)、《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长理工教字
[2018]10号)、《长春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办法》(长理工教字
[2007]12号)、《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长理工教字
[2010]26号)、《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长理工教字
[2010]27号)等文件精神
(四)各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摸排近十年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否存在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五)各学院认真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专项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总结报告(附件5)
(六)9月5日1700前,将附件
4、附件5及佐证材料,提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纸质版+电子版)咨询电话联系人付一乔电子邮箱附件
1.教督厅函
[2018]6号文件.吉政教督吉018]2号文件.吉学位
[2018]5号文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查处工作方案》.《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查处工作自查总结报告》教务处2018年8月31日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