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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科室、病区(医院)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方的要求;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2协商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院整改措施;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2.6卫生行政管理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2.7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3.报告的内容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3双方当事人鉴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院整改措施;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院整改措施;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