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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控烟管理规定为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环保的办公环境,树立文明办公的模范形象,促进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局控烟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控烟工作设立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控烟监督员,对本部门吸烟行为予以监督和劝阻全体干部职工要把控烟工作作为引领文明新风尚、提升职工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办公区公共场所和公务车辆内全面禁止吸烟单位主要出入口、办公场所、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和公务车辆内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局机关食堂、地产产品超市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和烟草宣传相关物品要及时清除丢弃在门口、花坛等阴暗角落处的烟蒂,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引导干部职工和访客在指定室外吸烟区吸烟
四、鼓励和帮助吸烟同志尽早戒烟,教育引导主动戒烟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做到室内不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杜绝对他人造成“二手烟”的危害
六、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对第一次发现控烟区域吸烟的人员予以警告,之后发现吸烟的同一人员,每次罚款50元
七、各部门对访客有提前告知控烟的义务
八、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办公楼、值班室、食堂设立意见箱)对举报他人在控烟区域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50元
九、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