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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有关规定,为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经济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审计部门组织协调,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做好学院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应坚持依法治院,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从而使各级主管财经工作的经济责任人都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财经工作的有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定分管财务的院长(或副院长)、各党政部门、各系部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处长、院内党政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主任、纪检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基层财会人员、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学院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第二章经济责任内容第五条学院应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财产等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及时纠正的
(四)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第十九条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对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四)接到反映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院内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有关规定,成立财经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财政部建立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对学院重大支出项目,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提倡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
(三)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学院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
(四)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逐步完善各级领导离任、届满审计制度;研究解决学院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按照上级的文件,制定学院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确立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审批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审批学院的预算方案;审查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六)对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以及对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经济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学院分管财务院长(或副院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经济责任人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工作职责
(二)经常检查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建设情况了解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解决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发现和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领导财经工作的实施管理,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办学资金筹措计划
(五)督促财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审制度
(六)负责审定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
(七)对学院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督促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由分管院领导按规定程序报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院党委研究决定,以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A)组织学院各级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第七条各行政部门、各系部分管院领导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预算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责,在符合上级、学院方针政策和原预算的情况下,有权按学院预算规定安排、审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预算资金
(二)加强对分管责任范围内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分管部门落实学院财经工作计划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督促改进督促分管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办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第八条财务处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财务处处长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包括财务收支的组织与报批、会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和院内的财经政策,拟定适合学院实际需要的院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学院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做好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做到综合平衡;负责控制、监督学院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普通高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
(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总原则,负责拟定学院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五)负责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坚决制止“小金库”和院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防止学院财源流失
(六)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实现学院年收入增长目标
(七)严格执行学院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金调配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各项财务会计事项
(八)严格执行学院预算,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流失,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学院会计信息的处理,做好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定期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十一)负责拟定院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聘用方案对会计人员的岗位聘任和轮岗交流等方案向分管财务院长提出建议
(十二)负责审议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上报工作,参与组织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负责监督、检查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十三)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严格管理学院的各项收费收入,将学院各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核算工作管理范畴,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学院、各党政部门、各系部负责财务工作的经济责任人和各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权限制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四)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负责提请学院给予奖励第九条各党政部门责任人、各系部主任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院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对本部门的财经工作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增强本级工作人员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三)实行本级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督促本部门将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坚决制止本部门私设“小金库”、乱收费等违纪行为
(五)负责审批本级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院有关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审批
(六)每年负责以书面形式将本级财经工作情况向学院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处报告
(七)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敢于抵制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提请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奖励第十条纪委、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领导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执行学院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任第十一条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经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并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参与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单位及时上缴学院,杜绝小金库”行为;负责流动资金管理,有关印鉴、重要票据实行分人保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负责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第三章经济责任考核第十二条学院定期组织对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务分管领导经济责任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第十三条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部门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第十四条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写出考核报告,对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五条各级部门的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本级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学院将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学院纪委对经济责任考核小组所提供的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各级经济责任人,进一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相应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第十八条各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的内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及追究有关纪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对本部门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部门经济活动混乱的
(二)对部门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纪检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
(三)各部门、各系部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