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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鲁XXXX民初XXXX号原告khk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X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乡XX庄村XX号被告ZZZ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市X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X户经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青城劳人仲定字[22习第XXXX号决定书,以原告kkk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ZZZ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而发生的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kkk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该委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并未进行实体处理,直接以原告kkk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NZZ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视为原告起诉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就其上述仲裁请求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hh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二O二三年x月XX日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