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结婚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离婚
1、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第1084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且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3、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第1091条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一起共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