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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XX的主要负责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XX的有关部门和省级经济组织,对预防和发生下列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XX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及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xx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市、县(市、区)、乡(镇)xx及省、市、县(市、区)xx有关部门和省级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xx3一次到9人;
(二)一次xxl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
(三)一次性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xx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XX、xx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负责预防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理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XX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XX校长或XX校长委托XX分管XX的校长召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安排、督促、检查本地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总结,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XX相关部门和省级经济组织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安排、监督、检查本系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总结,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XX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采取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严格的安全检查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XX一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XX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令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时停止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调查XX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市、县(市、区)XX有关部门和省级经济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查时,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作出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XX、XX相关部门,如发现本辖区存在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XX或有管辖或职责的XX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并同时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上级XX或XX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罚省、市、县(市、区)XX相关部门发现下级单位和省级经济组织系统存在超越管辖或职责范围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XX或有管辖或职责的XX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时停产或停业,并同时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上级XX或XX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罚第十条中小学校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保证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劳动严禁将校舍租赁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场所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XX和县(市、区)XX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属于民办教师或者代课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辞退;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XX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杳;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设区市、县(市、区)、乡(镇)XX和省、设区市、县(市、区)XX有关部门及省属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设区市、县(市、区)、乡(镇)XX和省、设区市、县(市、区)XX有关部门及省属经济组织的主要XX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XX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XX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由省XX对负有XX责任的设区市市长和省XX有关部门及省属经济组织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XX、XX有关部门、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省XX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杳,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杳有关XX、XX有关部门、有关省属经济组织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该XX主要XX和XX部门、省属经济组织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XX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X低限度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设区市、县(市、区)XX应当按照XX有关规定迅速、如实事故消息第十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XX和省XX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设区市XX、省XX有关部门、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省xx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有关XX、XX部门或者有关省属经济组织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XX主要XX、XX部门或者省属经济组织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XX、XX部门或者有关省属经济组织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XX或者XX部门举报有关XX、XX部门或者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XX、XX部门或者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监察XX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XX和XX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省属经济组织是指省直属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单位由省XX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XX驻赣单位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其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XX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