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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城镇燃气安全治理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目录
一、职责分工2
(一)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住建部门)2
(二)发展改革部门2
(三)自然资源部门2
(四)公安机关2
(五)交通运输部门2
(六)商务部门2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八)消防救援机构3
(九)其他有关部门3
一、职责分工
(一)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建城[2021)23号);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吉安委[2021)17号);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吉安委[2021)17号)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压非保民”原则,负责制定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国发
(2018)31号);负责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国发12018)31号);负责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发改价格
(2020)1044号)
(三)自然资源部门协调燃气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各类基础设施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国发[2018)31号)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吉安委
(2021)17号)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吉安委〔2021〕17号)
(六)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城[2021)23号,吉安委[2021)17号)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吉安委〔2021〕17号);负责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国发
(2018)31号);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建城[2021)23号)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城
(2021)23号)o
(九)其他有关部门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文化娱乐、旅游景区以及内部食堂等场所燃气安全排查、安全宣传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吉安委[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