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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日常税务管理依法合理纳税和依法进行纳税筹划,有效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计划财务部是本行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税务管理制度,并处理涉税事宜第三条各分行财务会计部应设立税务管理的专职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告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及下属分支行第五条本制度名词解释如下
(一)税务档案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在各种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或记录
(二)发票是指总行、分行及事业部因业务需要,作为款项往来而向业务单位出具或取得各类凭据,包括发票及收据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六条本制度遵循重视税务风险、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合理避税、加强涉税管理、提高专业能力的管理原贝I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税务事项的核算、申报、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各种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工作;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资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与落实;负责与税务机关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及时掌握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本行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本行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对分支机构涉税事项给予指导第八条各分支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本机构税务事项的核算、申报、协调与管理工作,定期按时向总行上报税务数据;负责本机构各种发票的申领、开具、保管工作;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税务资料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要求执行有关税收制度;配合总行计划财务部完成各项税务事项第四章税务登记管理第九条本行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机构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并报所在分行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第十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一条本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
2、法人代表;
3、变更注册登记类型;
4、注册地或经营地址;
5、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其他要求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行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三条下属分支行因本行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四条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五条计划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第五章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与税务筹划第十六条申报及缴纳
1、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依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等正确计算各类税费及基金应纳金额,并填写相关税金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依法申报纳税
2、税务管理人员按时进行税收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5、机构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策的,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第十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要注重税企关系的维护,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对税务问题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与沟通,并随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部门经理与部门分管副总;对重大政策的变化,应提出合理的税务筹划与可行性方案由部门经理向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汇报,以规避税务风险第十八条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防范税务风险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本行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划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计划财务部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堵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本行各机构涉税管理人员,要通过自学或外出培训学习,不断增加税务知识、掌握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研究,降低公司税负,合理合法纳税第六章税务档案的管理与保存第十九条税务档案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在各种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或记录第二十条税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
3、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资料第二H•■一条文书立卷应当注意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并区别不同的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时应当将正文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等放在一起立卷第二十二条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所在机构财务部门分管副总同意,可以借阅或复制税务档案;外来单位查阅时必须持有相关手续,并经财务部门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三条税务人员若因调动、离职、退休等离开公司,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税务档案的保管、销毁反映本行一般税务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对各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直属上级机构颁发的属于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属机构报送的重要税务资料等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短期保存主要包括本行一般性税务事务文件、上级机构等下发的非本机构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税务文件材料等第二十五条计划财务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出具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销毁档案清册,上报计划财务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七章发票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总行、分行及事业部因业务需要,作为款项往来而向业务单位出具或取得各类凭据,包括发票及收据第二十七条各机构在发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各公司应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各机构财务部是发票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申报购买、对外签发使用以及保管发票等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各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即发票管理员)负责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购、用、存管理制度,认真妥善保管发票第二十九条发票的领用
1、发票统一由计划财务部领购后使用
2、根据领用人需求,发票管理员填写《发票领用表》,经领用人签字确认后领用领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开
3、发票只限在本行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第三十条发票的填开
1、发票填开必须以财务收款凭证或业务合同为依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2、开具时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或错填,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长期保存在三联齐全的情况下,发票只允许当月作废操作,次月开始,如果发现发票错误,需要修正或者作废,请采用发票冲红方式,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内容第三十一条发票的保管与缴销
1、由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发生发票丢失时,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统一公告,声明作废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后果由发票保管人员承担,由此引起税务部门罚款的,将追究发票管理员经济责任
2、已经开具的发票材料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3、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发票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