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厂房出租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租赁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出租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二、不得利用租赁厂房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迁移厂房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出租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四、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出租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保证不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出租方备案
六、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八、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九、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0
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十一、必须组织全体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十二、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出租方监督和指导,对出租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十四、租赁期间,如因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在管理区域内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造成出租方受到处罚或赔偿的,均由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