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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省汽车用离合器面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汽车用离合器面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为流通领域销售的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术语和定义摩擦系数阻碍两物体相对运动的切向力(即摩擦力)对作用到该物体表面的法向力之比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产品分类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按生产工艺分为以下两类1类一一非缠绕型;2类一一缠绕型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5764-2011汽车用离合器面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受检单位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相关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受检单位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受检单位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主导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详见表1表1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样品明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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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当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样品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所列标准执行,并经企业签字确认
3.2当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如明示执行标准未经公示,经受检单位确认后,按GB/T5764-2011《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执行本次抽查;如明示执行标准已公示,但受检单位不能提供标准样本时,经受检单位确认后,按GB/T5764-2011《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执行本次抽查
5.2抽样文书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受检单位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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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抽样单中应注明离合器面片的类别、指定摩擦系数等相关信息
5.3样品处置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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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检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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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受检单位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受检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5.4抽样注意事项
5.
4.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现场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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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终止抽样的情形抽样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受检单位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5购样
5.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购买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5.2备检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6检验要求1检验项B检验项目详见表2表2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检验项目2检验注意事项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8异议处理
8.1复查受检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8.2复检
2.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若复检样品为检验样品,受检方提出异议可启用备检样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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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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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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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受检单位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检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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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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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9附则
9.1本细则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汽车用离合器面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9.2本细则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产品名称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汽车用离合器面片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抽样基数不少于抽样数量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2片,1片作为检样,1片作为备样注所抽样品可以是面片,也可以是总成应注明离合器面片的类别、指定摩擦系数等信息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摩擦性能摩擦系数GB/T5764-2011GB/T5764-2011第
6.4条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GB/T5764-2011磨损率GB/T5764-2011试验后评价GB/T57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