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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师专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学术民主建设,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亳州师专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推动科研与技术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信誉,积极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开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负责人和从学校各学科专业推选出的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每系部限定3名)o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征求基层单位的基础上,由组织人事处、教学科研处推荐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根据需要,校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学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
(三)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或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原则由校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与教学科研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担任第十二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校长可聘任校外专家作为我校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新设专业的论证与咨询第十四条评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指南,指导拟定科研工作政策、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设置第十五条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类职称的申报第十六条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第十七条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校内各类优秀论文和毕业论文第十八条审批有关规范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二十条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第二十一条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第四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学校有关部门获得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受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委托开展有关调查工作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科的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一,该委员应回避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第五章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其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议负责,常务委员会议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日期、地点等,均由常务委员会确定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属各单位可以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但都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申报单,报告召开会议的原因和议题,经常务委员会议同意后方可召开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发布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第三十二条校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开会,若委员不能到会,一般不能派人代替,因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人列席会议,但无投票表决权第三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学术委员人数的1/2以上时,会议有效第三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采用会议评议、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一般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2/3o第三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循私舞弊,放弃原则,做老好人,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第三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均将予以查处第三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以纪要或学校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发布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