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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农法字[20213号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音像设备及视频资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设备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农业综合执法所配的现场执法音像设备为执法办案、执法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条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第六条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第七条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群众举报案件;.案值较大案件;.涉嫌移送案件;.查封扣押案件;.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第八条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本单位执法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设备损坏要求每台执法音像设备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音像设备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音像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十一条执法音像设备管理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音像设备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音像设备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执法音像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安排维修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执法活动负责人要负责在2天内把视听资料存储到支队专用存储设备中,由专人保管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音像设备的管理设置密码保密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第十五条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特殊情况,经请示可延长工作日),设备管理员将执法音像设备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二)执法音像设备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第十六条执法音像设备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第十九条局法规科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第二十条将执法音像设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本单位执法音像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登记、发放、使用培训和对系统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枣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枣庄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