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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新昌县中医院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租赁协议主要条款甲方出租方(新昌县中医院)乙方承租方
一、项目名称新昌县中医院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租赁项目
二、项目概况
1、甲方停车场约有395个停车位,其中门诊地下室92个,地上约303个门诊地下停车场仅限于甲方职工车辆停放
2、目前甲方职工和相关业务单位登记免费停放车辆约990辆,以实际为准
3、本停车场甲方已安装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收费标准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发(详见相关文件)
三、项目期限本项目租赁期限为二年,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租赁金额及缴纳方式第一年租金乙方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第二年租金须在2022年6月28日前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本项目停车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有权对停车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
2、甲方所有职工车辆(包括在本租赁期内新增职工车辆及退休职工车辆)对本停车场实行免费停放;残联职工(租用我院后勤楼期间)实行免费停放;来院的公务车辆、甲方相关业务单位车辆以及甲方认定给予免费的车辆均实行免费停放
3、临时来甲方参观、学习、教学、上级专家、检查、献血等人员车辆凭甲方发放的免费停车卡免费停放来甲方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的业务单位人员车辆给予免费停放
4、如甲方发生突发事件、急救抢救、重要检查、庆典活动等需临时占用停车位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和调度
5、对乙方聘用的不合格保安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
6、对乙方聘用的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有义务提供本停车场相关文件资料,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照
8、本停车场及其相关道路的改建、扩建、修补均由甲方负责停车场和道路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由甲方负责安装和维修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停车场部分车位的使用权,外来车辆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由乙方收取,停车场管理相关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收费票据由乙方向税务部门购买和注销
2、乙方必须配备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停车场管理,并保持与甲方相关部门沟通,同时配备由正规保安公司派遣的保安人员维护车辆秩序,保安人数必须满足本协议主要条款第七条第九点规定,保安人员信息报甲方保卫科备案
3、乙方配备的保安人员必须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4、乙方配备的所有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有乙方承担,上班期间造成的人员意外伤害亦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保证保安人员穿戴整齐,不发生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执勤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串岗、离岗
6、乙方必须加强对聘用保安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对违反甲方规定或不服从甲方相关部门安排的人员必须立即进行辞退
7、若乙方聘用的保安人员不能尽职维护甲方停车场停车秩序,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在甲方提出辞退要求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更换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管理,在经营中不得损害甲方权益及财产
9、乙方停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使用假票及与本停车场不相符的票证,不得伪造有关证照和票据,如因违法违规给院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解释、答复及经济赔偿
10、租赁期间,因停车场收费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保险费、水电费、停车场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维护费、税费、相关证照的办理和年审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与停车收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车辆管理中,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和财物,若有争议纠纷应由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解决
12、在本停车场所发生的车辆损坏、事故以及车内物品丢失等安全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合同期内,道闸、收费系统等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修理,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合同期内,若道闸、收费系统等设施设备故障影响车辆通行时,必须无条件开放,由此造成的收费损失由乙方承担
15、合同期满的次日凌晨零时,乙方应无条件退出场地,并完好移交所有设备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或按第三方评估价赔偿
七、停车场管理要求
1、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所有道路畅通、所有车辆停放有序;保安人员必须做好车辆的引导和现场维护工作
2、一般车辆(职工车辆和病人车辆等)均由南大门进出,特殊车辆如医院救护车、被服、垃圾、医疗废物清运车、送货车等可安排西大门进出
3、乙方应及时疏导入院车辆停靠到停车位内,不允许出现乱停乱放现象,院内急救通道、消防通道、主干道、转弯路段、出入路口必须保持通畅,保证车辆进出有序
4、各种非机动车一律按序停放到甲方指定的场所内,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如停车位已满,应在车辆入口处设置告示,并安排保安人员到大门口进行车辆疏散
5、社会车辆如
110、119公务车、120急救车、药品运送车及被服洗涤运送车、垃圾医疗废物清运车等来院,由甲方保卫科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医院交通的前提下,安排临时停放位置
6、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照院内交通标志线路行驶,服从保安人员指挥,院内车辆行驶时速限制在5公里/小时以下,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限宽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停车场
8、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医院
9、保安人员分日、中、夜三个班次执勤,执勤岗位和工作职责由甲方保卫科根据停车场实际需要进行安排,日班时间为730-1530时,保证九名以上保安人员上班;中班时间为1530-2330时,保证五名以上保安人员上班;夜班时间为2330-730时,保证一名以上保安人员上班
10、每天830-2130时,出口收费处必须保证二个道闸同时收费,其余时段保证一个以上道闸收费,保安人员不得兼任收费工作
八、协议终止或解除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停车场进行任何改造,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如发现道路阻塞或车辆停放混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出现三次以上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如租赁期内本停车场收费标准发生调整,租赁费由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4、如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停车位数量发生较大变动,承包费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车位变动数量和车辆停放情况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5、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出现提前解约或转租、转借等违约行为,须承担伍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6、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一方负责
7、如遇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退出场地,租金按照实际租用时间按天计算,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8、若合同期满乙方不及时退出本协议场地,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年承包费3%的违约金
9、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壹拾万元(¥
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协议期满为止履约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在履约期间未发生违规或违约情况的,履约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十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如履约期间发生违规或违约情况的,则按相关条款处理
十、其它条款
1、通知方式和文书送达寄到下列地址的邮件一经寄出,无论是否实际送达,均视为送达甲方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188号;乙方地址乙方指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分,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