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政府金融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第三条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单位领导成员及分工;
(二)本单位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四)本单位的人事任免文件;
(五)本单位主要工作动态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1-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栏以及文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公开第六条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股室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由本单位办公室积极应对,并防止媒体炒作第七条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拟公开信息目录、内容描述、信息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和备注第八条本制度由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