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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镇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镇政府及各站办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镇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站办所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的站办所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信息专刊;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及各站办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政府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镇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镇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二、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