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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亳办发〔2021〕8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社救字〔2021〕12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年6月份前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市级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社救字
(2021)12号)规定执行
五、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俣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