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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正确执行医嘱,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护士的法律责任.护理质量标准护理质量是指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的知识、技术和生活服务的作用和效果的优劣程度,也就是完成预定质量标准的合格程度各类护理工作的质量标准、操作程序和规范是供护士共同遵守的护理行为准则,是衡量护理服务质量和技术质量的尺度任何标准、程序、规范都是经过实践统筹的最佳选择,不可任意更改按标准、程序、规范运作是实现质量目标的根本途径常用的护理质量控制标准包括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特护和一级护理质量合格率、急救药品器材准备合格率、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病区管理合格率、一般护理差错发生率等.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讲,护士应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是违法行为,除非护士认为医生的医嘱不正确,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在处理医嘱时,护士要对医嘱仔细核查,确定无误后,准确及时地执行为了保护患者和自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还应注意
①患者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核实医嘱的准确性如一位一直接受肌内注射的患者说分管医生已经将肌内注射改为口服给药护士在执行医嘱前应再次复核医嘱
②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
③慎重对待口头医嘱一般不执行口头或电话医嘱在急诊抢救患者等特殊情况下,若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应向医生复述医嘱,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医嘱后,应尽快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患者的情况,并让医生及时补写书面医嘱
④慎重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
⑤对于不清楚、不完整的医嘱护士有责任确认医嘱中的药物名称、应用途径等是否正确,是否安全适当若护士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或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应向医生阐明若医生仍执意要求其执行,护士则有权拒绝执行,并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撰写书面报告向上级护士反映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损害,却听之任之,造严重后果,护士将与医生共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实施护理操作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可能独立完成操作,也可能委派他人实施独立完成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规范若超出自己职能范围或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进行护理,而对患者产生了伤害,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护士委派他人实施护理时,须明确被委托人有胜任此项工作的资格、知识及能力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护士本人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护理文件记录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护理文书作为病历的组成部分,是可作为鉴定依据的严肃的法律文件文书记录的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对于帮助执法部门作出正确、公正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护士应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记录自己为患者所做的每项护理工作,如在值班期间所做的常规护理,包括生命体征的测量、变换体位、确保患者安全的措施、患者的反应等另外,还必须完整地记录病情的突然变化、通知医生的时间、医生处理的时间及护理的应对措施当涉及法律纠纷时一,完整、规范的护理记录可以为护士免于法律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任何丢失、隐匿、篡改、添删、伪造或销毁原始记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药品及物品管理1药品管理药品应根据种类与性质妥善放置,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现变质、过期,药瓶的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污染模糊等,不得使用血清制品、疫苗、某些抗生素和胰岛素应置于冰箱保存对控制使用的药品,如麻醉、镇静和抗精神病药品,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护士只能凭专用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且不能因工作之便挪用、盗卖或自己使用2医疗器械管理护士应保持所有的医疗器械处于功能状态应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按照操作程序安全正确使用各种医疗仪器对不熟悉的仪器不要随意使用在实践中对患者进行使用器械的指导时,所有的护士应使用操作指南并保证所指导的操作程序是正确的在允许患者使用仪器前,要求患者回示使用仪器的方法,以确定患者已具备独立使用的能力3其他物品管理护士在工作中还可接触各种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有时还会保管患者的一些物品若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有盗窃罪
二、护生的法律责任护生指正在学习护理学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专业教师或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或指导下,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护生才能严格按照学校及医院的要求以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对患者实施护理护生的法律责任包括
①熟悉所在实习医院的医疗护理政策和操作规程;
②不得单独进行任何护理操作,若擅自行事并造成患者的损害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③对自己未曾学习或自认不熟悉的操作应告知带教护士;
④由于患者病情变化很快,特别是急救情况下,应及时向带教护士或相关护士汇报患者的病情变化,即使并不能确定这些变化的临床意义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若由于给护生指派的工作超出其能力范围,而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带教护士应负主要的法律责任,护生自己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所在的医院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患者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患者遗嘱的处理当护士被作为患者立遗嘱的见证人时,必须明确以下程序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患者的遗嘱的内容;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患者的;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另外,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到患者的遗嘱是在其完全清醒、有良好的判断及决策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并应该对患者当时的心身情况等加以及时、详细准确地记录,以便以后发生争端时,对其法律价值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断.患者尸体处理及有关文件记录患者死亡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并依常规做好尸体护理若患者生前同意尸检或捐献自己的遗体、组织器官时,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若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住院,且死亡时身旁无亲友,则其遗物应在至少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加以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为保管.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濒死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或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认可,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患者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动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或加速患者死亡的过程被动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患者生命的治疗或支持措施,如撤除呼吸机、停止胃管输入食物和水等基础生命支持,让患者自然死亡由于安乐死涉及人类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标准、社会经济、哲学法律等方面问题,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与争议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实施安乐死我国尚无安乐死的立法文件,根据法理学的逻辑分析,实施安乐死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以概括性的条款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认为只要不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也不例外因此,在国家未颁布安乐死法规的情况下,无论有无医嘱,护士均不得对患者实施安乐死
四、护理工作中不良行为的法律界定.侵权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名誉权等,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有意侵权行为和无意侵权行为有意侵权行为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但仍故意侵犯他人的权益在护理实践中,有意侵权行为包括威胁、侵犯患者身体,侵犯患者隐私和诽谤例如,当患者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护士仍用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注射威胁他,被认为是威胁他人身体,如果护士真的给这位患者注射就是属于侵犯他人身体无意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大意、渎职在护理工作中,有一些情况不属于侵权,如为了检查治疗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或限制患者的饮食或活动范围这种情况容易被误认为侵权,护士必须耐心细致地对患者进行解释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护理行为中的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而构成犯罪侵权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犯罪必然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有时,在同一护理活动中,侵权行为与犯罪可能同时存在,区分两者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及结果的准确鉴定例如,注射青霉素的过敏反应可导致死亡,护士必须在注射前给患者做皮试如果护士过于自信而没有给患者做皮试,导致患者的死亡,则属犯罪.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后果的过失行为常见护理疏忽大意包括以下行为
①评估或监护失误,包括护理诊断失误如没有按时进行评估或检测,对于评估及监护情况没有记录
②没有提醒相关护理人员注意可能发生的问题
③没有执行医嘱
④没有保证患者安全,尤其是既往有跌倒史、应用大量镇静剂、平衡失调、虚弱、精神障碍、夜间起床、不合作等情况的患者
⑤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等进行操作
⑥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或委托行为.渎职指行为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护理渎职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不负责任,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护理渎职的认定取决于以下4个指标
①护士没有按义务给患者提供恰当的护理;
②护士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③患者受到伤害;
④护士失职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护士在工作中若不专心细致就可能发生差错过失,若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和痛苦并不严重,未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则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但若致使患者残疾或死亡,即犯有渎职罪及医疗事故罪例如,护士给一位患者发错药物,若患者未发生意外,则护士行为属于失职;若患者死亡,则护士犯有渎职罪.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有非法索取、接受其财务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神圣职责,护士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若护士主动暗示并向患者索要钱款或物品则犯了受贿、索贿罪但若患者康复或得到了护士的精心护理后,由于感激的心理主动向护士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