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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订立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应付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署名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率履行表决权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改正公司章程,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公司归并,公立,解散或许更改公司形式的决策,一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第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三十八条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蝉联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招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做报告;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公司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策方案;制定公司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六)剖析公司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刊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许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招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可以执行职务或许不执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拜托其余董事主持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每季度起码召开一次,应该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决策的表决,可采纳选举表决与投票表快,推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付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董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署名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四十四条经理履行以下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与的其余职权经理(非公司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合比率的公司员工代表,此中员工代表的比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员工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招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蝉联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犯法律、行政法例、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除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执行本法规定的招集和主持股东会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招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许建议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起码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建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策应该经多半以上监事经过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署名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第五十一条董事长履行以下职权主持和招集董事会、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策,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检查董事会决策的执行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策授与的其余职权;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行贿、侵犯财富、挪用财富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许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益,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当破产清理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理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当因违纪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账;公司违犯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许聘用无效第五十三条国家公事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忠实执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犯公司财富第五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挪用公司资本;将公司资本以其个人名义或许其余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三)违犯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本借贷给别人或以公司财富为别人提供担保;
(四)违犯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赞同,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赞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为别人经宫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被露公司奥密;(A)违犯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余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犯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行政法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肩负赔偿责任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五十六条公司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召开股东年会的二十天前将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供股东查阅第五十九条公司分派当年税后收益时,按以下次序执行
(一)填补从前年度损失;
(二)提取收益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在税后收益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收益中提取随意公积金公司填补你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收益,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率分派盈余第六十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账户填补公司的损失、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许转为增添公司资本第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十二章公司归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六十二条公司归并或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策,按《公司法》的规定签署协议,并编制财富欠债表及财富清单在作出归并决策或分立决策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天内在报纸上通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通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账债务或许供给响应的担保第六十三条公司归并时,归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归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袭公司分立,其财务作相应的切割,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肩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公司增添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据《公司法》缴纳出资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一定编制财富负责表及财富清单,并自作出减资决策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天内在报纸上通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方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方的自通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官僚求公司清账债务或供给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六十五条公司归并或分立、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坦更改登记,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建立新公司的,应依法办理公司建立登记第十三章公司解散和清理第六十六条公司因以下原由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策解散;因公司归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除;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六十七条公司由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的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由股东构成的清理组,开始清理第六十八条公司依据《公司法》清理,发现公司财富不足清理债务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通告破产,清理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公司财务在分别支付清理花费、员工的薪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账公司债务后的节余财富,依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派第七十条清理结束后,清理组马上作清理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通告公司停止第十四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公司营业执照日期之日起奏效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解说权归属董事会改正权归属股东会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例有悖,以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为准股东署名盖印公司法人股东签盖自然人股东署名2009年月曰股东的全体资格证明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处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处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二章公司归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三章公司解散和清理第十四章附则兴旺林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公司以所有财富对公司的债务肩负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肩负责任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一定恪守纪律、行政法例,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民众的监察,肩负社会责任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入侵第六条公司一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增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七条公司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会法》组织工会,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第八条在公司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展开党的活动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拥有拘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处第十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馨华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条公司住处为抚松县东岗镇小山村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处第十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建立分别为身份证件号码住处身份证件号码住处身份证件号码住处身份证件号码住处身份证件号码住处身份证件号码住处: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印第十七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录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六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列席或拜托代理人列席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定策监事会会议定讲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察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依据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盈余;
(五)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优先购置其余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停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节余财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权益第十九条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恪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肩负公司债务;在公司办理工商登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其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义务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余股东过多半赞同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余股东征采赞同,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回复的视为赞同转让,不一样意的股东应该购置该股权,不购置的视为赞同转让第二十二条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余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履行优先购置权的,磋商确立其各自的购置比率,磋商不可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率,履行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改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录,对公司章程的改正不需要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策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据合理的价钱收买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派收益,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余,而且切合本法例定的分派收益条件的;
(二)公司归并、分立、转让主要财富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期届满或许章程规定的其余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经过决策改正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定策经过之日起,六十天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以完成股权收买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定策经过之日起九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畅,正常开放,公司建立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展望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察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益机构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改换非由员工担当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审议赞同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赞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策方案;
(六)审议赞同公司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七)对公司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A)对公司刊行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清理或许更改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改正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表示赞同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而且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印第二十九条初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组织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按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即股东年会)代表十分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督会建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该召开暂时会议第三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