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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规定第一篇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责任感,加强纪律性,保障教职工队伍的优化、廉洁,切实、高效地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
[2000]59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
[2000]1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全校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和校属各单位第二章工作日及休息日部门汇总报人事处工资与社保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九条请假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不按规定批假,发现漏报、瞒报等现象,扣发责任人2个月岗位津贴及部门当月10%的岗位津贴第四十条各部门指派一名人员负责考勤记录当月底填写汇总表,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后,连同考勤原始记录于下月5日前送人事处工资与社保办公室备案第九章劳动纪律第四十一条教职工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聘岗位的全部工作任务第四十二条上班时间不准干私事;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大吵大闹,妨碍正常的教学和办公;严格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应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情况,如有虚报,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以上工资与待遇指国家档案工资部分,岗位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5日公布的《长沙理工大学考勤纪律管理规定》(长理工大人
(2010)17号)和2010年5月5日公布的《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长理工大人
(2010)20号)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篇年度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和全面了解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全校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二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需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勤主要考核事业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第三条考核等级标准考核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将考核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具体考核指标见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2%以内,校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不占单位指标,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预留指标中进行复评.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扎扎实实办成事,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能潜心教书育人,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科研能力强,教学工作量饱满且教学效果好,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服从安排,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完成工作任务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勤奋,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2)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3)危害社会治安或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的
(6)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9)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照合格等次考核
(1)通过组织同意提前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的人员,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2)停薪留职人员,凡履行了合同义务,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3)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4)女职工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7.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7)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8)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9)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10)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
9.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情况办理第三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参加考核人员.全校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工作部门校内调整半年以上的人员在现单位考核、半年以下的人员在原单位考核.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填写年度考核表,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本年度调入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本年度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等次.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扶贫助教)或学习、培训(含攻读学位)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借调人员,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第五条不参加考核人员.本年度病假(因工致残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第四章考核原则和程序第五条除教师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均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或轮班制教师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正常工作时间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学校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上述情况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安排教职工相应的补休第七条工作日作息时间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发布第三章法定假日第八条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放假时间.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清明节,放假一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一天.“五四”青年节,28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端午节放假一天第六条考核的原则.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年度与聘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个人总结及自评被考核者依据自己一年来德、能、勤、绩的主要情况,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总结与自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综合评议被考核者在本单位公开述职,所在单位组织考核,根据被考核者述职情况核实述职内容,进行综合评议,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确定等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反馈被考核人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组织一般应在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考核人如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上报、审定、公布各单位上报有关材料,需填写好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年度考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处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者的等次意见进行复核审定,综合平衡考核结果为“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张榜公布6归档年度考核结束后,《年度考核花名册》、《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学校盖章后,按管理权限归档一份返回单位、一份由人事处分别归入综合档案和个人档案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用)、岗位变动、奖惩、培训、辞退、工资晋升及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具有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先进)工作者的参评资格2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具有职务晋升或续聘的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或聘用.任现职以来有1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具有职务晋升或续聘的资格.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第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其任现职资历的年限.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岗位津贴按照所在档次的基本档降等发放.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予调整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勤人员应予降低技术等级(职务)第十一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下一年度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本年度岗位津贴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辞退办法按照湖南省人事厅湘人调门992)128号文件^^亍第十二条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务职称和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第六章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人事处具体负责承担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分别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一般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第十六条各单位考核组织的职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有关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校属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年度考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由各单位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和人事部门不再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考核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每一阶段工作,及时上报本单位在职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和不考核的人员须标明)、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凡未及时进行考核和上报材料的,学校不再另行考核和接受材料,所产生的后果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8日公布的《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长理工大人201026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篇奖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责任感,加强纪律性,保障教职工队伍的优化、廉洁,切实、高效地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
[2000]59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
[2000]1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全校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责任、考勤、考绩、奖惩制度第四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突出事迹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失职及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惩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和校属各单位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学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工作中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七条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对受奖励的教职工或者集体予以表彰,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八条职工或者集体获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表彰、奖励的,学校按照对等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金第九条学校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三章惩戒第十条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作通报批评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定、制度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组织分配和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的;
(七)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A)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侵害职工、学校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浪费国家财产的;
(十一)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三)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的第十一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解聘、辞退)等第十二条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人员的责任应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精神,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危害,结合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可以适当扣发岗位津贴或工资
(二)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或校纪校规,情节较轻,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不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调离现职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免予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情节较重,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及声誉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四)对于严重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蜕化变质,使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及声誉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或受到法律处置,不适合继续在本校工作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或给予辞退、解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开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安排适当的工作,但不得担任任何职务,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以观后效经过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重新安排工作和确定工资级别;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或辞退、解聘
(五)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或辞退、解聘第十三条处分决定材料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单位写明情况处分材料与其他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受处分人员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相关机构申诉,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十五条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行政级别第十六条教职工受开除(辞退、解聘)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国庆节,放假三天.中秋节,放假一天.以上具体休假日期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具体发布第四章寒暑假日第九条寒暑假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假期中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或学习的时间,其他工作人员轮流值班的时间,均视为正常工作日不列入加班范围第五章其它假期第一节探亲假第十条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相关政策享受探亲待遇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教职工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一条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照职能权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惩处的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教职工的奖惩由各单位向与奖惩内容有关的机关职能部门申报,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呈报学校审批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3日公布的《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长理工大党
(2006)2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第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工资、岗位津贴待遇不变.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第十三条教职工探亲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教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配偶或父母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须由派出单位提供证明方可报销.教职工须利用寒暑假时间安排探亲,如果寒暑假期另有工作任务,不能安排探亲的,可由单位适当安排其他时间.各单位对教职工休探亲假起止的时间进行登记教职工探亲返校后,到本单位报到,单位予以销假并通知人事处.教职工按批准的休假时间休假,对无故超假的教职工,各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旷工处理.教职工探亲完毕,需要报销路费的,凭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教职工探亲路费的计算、审核、报销由计财处负责第十四条教职工探亲的费用报销标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动车、高铁)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直快、特快硬席座位费,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直快或特快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不予报销出租机动车费.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超过一天的自理.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费标准报销,多支部分自理.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趁便参观、游览等项费用,一律自理第十五条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二节病假第十六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90虬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70虬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80%o第十七条经鉴定为因(工)公负伤,在治疗期内或治疗期满后按医嘱必须休息修养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第十八条因打架斗殴负伤的教职工,其停工和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第十九条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教职工,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处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第三节产假第二十条经医疗部门证明,女教职工节育措施失败所致第一次人工流产和带环受孕人工流产休产假时间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第二十一条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二条实行晚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第二十三条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发给本人工资总额60%的工资未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日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小孩满1周岁后,取消哺乳时间第二十四条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假恰值寒暑假,不另补假第二十五条产假人员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在省社保机构未能拨付生育津贴之前,先由学校代发第四节婚假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的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的,另外增加婚假12天第二十七条婚假恰值寒暑假,不另补假第二十八条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全部由教职工自理第五节丧假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第三十条教职工与死亡的亲属不在一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三十一条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全部由教职工自理第六节事假第三十二条因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准假人批准第三十三条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超过天数只发本人工资总额的60%超过1个月者,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和津补贴第六章旷工第三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上班、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劳动等)、无故超假的行为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按《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旷工之日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请假手续
一、请假时,必须填写学校统一的《请假审批表》(探亲假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审批表》),各级部门单位领导依据各自批假权限审批教职工的探亲假、产假、病假、婚丧假、事假等经批准后,请假人须安排好工作,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销假
二、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方能生效病假1・2天,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校医院无法诊断的,由校医院指定医院检查病假3-14天,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15天及以上,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产假凭医院出生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地市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三、事假、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病假在一30天(含30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病假在31—90天(含90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假、病假在90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校领导审批
四、产假、婚丧假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五、正处级干部请假,必须报主要校领导批准
六、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第七章假期计算与绩效工资第三十六条各种假期,如遇法定假、双休H、寒暑假,应连续计算休假时间第三十七条假期绩效工资按另行制定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亍第八章考勤管理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始,各教职工须填写签到表,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