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
(一)占地面积的认定占地面积应以土地租赁合同(租地契约、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载明为准没有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的,由镇、村、£地使用方共同认定
(二)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3、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2013年3月28日以后的无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相关批建手续的建筑物的认定和补偿,履行完公示程序后,可通过乡镇腾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