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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介绍信、协议、合同、证件、证书、学历证明、申请、报表、奖状及学校对外行文等用印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第二章印章的种类第四条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五条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名章在财务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第三章用印批准权限第六条使用“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必须根据用印材料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第七条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并签名批准后,方可用章第四章用印规定第八条学校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职能部门以及系科印章的,不用学校印章第九条各系、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学校介绍信第十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第十一条凡属于部门日常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第十二条凡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及房地产、奖惩、职务职称等事项的印件,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第十三条工作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证件加盖印章须持本部门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毕业证书集中办理须附名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第十四条任何应届、往届的学生成绩单、学籍卡等需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先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方可加盖学校公章第十五条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校科研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校科研处指定专人承办,方可用印第十六条各类统计报表用印
(一)上报常规各类行政业务统计报表,填报人核实签发后,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签字认可,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二)综合统计报表和非常规性报表,除主管部门领导核准外,须呈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印章“中国共产党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的使用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及组织部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党委印章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学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第十九条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第二十条印章的使用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送办人以及留存材料等项第五章印章的安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秘密,照章办事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第二十三条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钢印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证书、证件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