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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辽宁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管理类(-)水污染防治类
(三)大气污染类
(四)固体废物污染类
(五)其他类认定
6、首次违法是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首次出现《清单》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均相同)序号事项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
(一)
(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且不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
2.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2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L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企业和责任人人均不予处罚
1.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含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
(二)责任人不予处罚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4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属于首次违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3.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5建设单位编制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后及时主动纠正注未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事项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首次违法;.除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常规水污染物;.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W
0.1倍或者5WpHW6或9WpHW10或仅色度超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污染物排放去向为地表水ni类以下(不含ni类)功能水域区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注以下情形导致超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2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3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或因安全、工艺等因素不能立即停产,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立即组织维修的序号事项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首次违法;.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首次违法;.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常规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0.1倍;.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注
1.以下情形导致超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对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相关环保手续不全等的企业不予适用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行为不予适用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的案件不予适用3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不含弄虚作假;.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4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或因安全、工艺等因素不能立即停产,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立即组织维修序号事项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首次违法;.持续时间不超过10日;.所涉及固体废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序号事项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首次违法;.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备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其他情形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纳入正面清单企业,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一)未产生、排放污染物或者未造成任何形式的生态破坏;
(二)排放的污染物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未超过设计进水标准;
(三)其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3、清单中列明的情形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于逃避监管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4、清单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等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含有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认定为“有毒物质”的污染物
5、当事人整改的相关要求和时限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整改复核情况予以认定当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发前已经改正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执法文书、复核情况记录等予以。